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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背景下环境、资源、生态概念探究
文章字数:2080
在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对于“环境”“生态”和“资源”这些基础术语的使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这不仅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也对法律的有效执行造成了阻碍。在环境法典编纂的需求日益迫切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下,对这些基础术语进行明确界定显得尤为重要,以增强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因此,本文旨在对“环境”“生态”和“资源”这些术语进行学术性的阐释,并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以“生态环境”为核心概念。
一、环境、资源、生态的基础概念
(一)环境的基础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被定义为包括所有对人类生活和进步产生影响的自然要素,无论是未经人为干预的还是经过人为改造的。法律层面上,环境的定义采用的是“总结+列举”的方式。在环境科学领域,环境被理解为围绕人类的各种因素的综合,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
吕忠梅教授指出,环境科学的核心在于理解人类活动与自然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强调环境保护不仅是资源管理的问题,更是社会发展和生态平衡的综合考量。郭晓红教授则提到,环境立法的挑战在于如何将科学理论有效转化为政策措施,以确保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这些观点进一步支持了环境概念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并强调了环境保护法律应与时俱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挑战。
(二)资源的基础概念。资源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在汉语语境下,《辞典》将其定义为“资产的来源”,通常指的是自然界中固有的财富。具体到“自然资源”,它指的是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物质,这些物质是生产活动所需的原材料来源,同时也是生产活动进行的场所。简而言之,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和生产地点的基础。在法学层面,对“资源”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节约和环境承载力等方面。目前国内立法对资源的法律定义和分类尚不统一,这也使得资源管理和保护上存在法律实施的障碍。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广,对资源概念的关注逐渐转向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绿色发展。郭晓红教授强调,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是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通过再利用、再制造和资源回收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李树训教授也认为,法律应当适应资源管理的新趋势,将循环利用和绿色发展纳入法规框架,以促进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性。这种转变不仅反映了对传统资源利用模式的反思,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新认识。
(三)生态的基础概念。在生态学科领域内,生态被界定为“生物体与其周围环境及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描述了生物体和它们所处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而构成的复杂生物网络体系。
与资源和环境相比,生态概念的最大特点是结构上的“去中心化”和价值上的“非人类中心”,从生物物种而非人类视角出发,着眼于自然变化对物种存续的影响,不以人的需要为尺度,不以直接影响人类生活的区域范围为限。
国内环境法学者对生态概念的理论也进行了广泛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管理生态系统。李天来教授强调,生态系统的结构包括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的复杂交互,而生态系统功能则涵盖了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以及生物多样性维持等重要方面。她指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不仅关注自然环境的自身功能,还应考虑到其对人类社会的多重贡献。
二、作为环境法典基础概念——生态环境
在1982年宪法修订之际,地理学家黄秉维基于“平衡并非总是有利,环境具有利害两面性”的观点,提出将草案中的“生态平衡”改为“生态环境”的建议。尽管最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被接受,但也能看出“生态环境”这一概念并不是“空穴来风”。其次是,“生态环境”在日常生活中已经为人们所熟知且使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涉及“生态环境”概念的法律文件数量高达六十几部,显示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层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严格要求,也反映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这表明,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更是关乎子孙后代福祉的长远大计。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使命。
基于此,正在编制的环境法典用“生态环境”替换“环境”,作为法典的基础概念是可行的。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提炼各学科对“环境”的定义,借鉴国内环境法学者的学术观点,将“生态环境”定义为:“生态环境是指与人类生产、生活、生存密切相关的各类自然因素及其组成的整体,这些因素包括天然的和经人工改造的生态要素、空间、功能、服务等。它涵盖了影响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各个方面,既包括为公共利益所需保护、维持、修复、恢复的要素、条件、状态,也包括它们所构成的生态系统。”
简而言之,生态环境是一系列相互依存的自然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并为人类和所有生物提供必要的生态服务和功能。
三、结语
环境法典旨在规范主体行为、调整环境资源及权利义务关系,但现有立法和研究未能提供系统化解释。推动法典化可为环境法核心问题研究提供机会,审视和批判现状,为体系化提供理论基础。选择“生态环境”作为基石概念,避免概念混淆,确保法典作为规范体系与事实要素的桥梁。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因此,本文旨在对“环境”“生态”和“资源”这些术语进行学术性的阐释,并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以“生态环境”为核心概念。
一、环境、资源、生态的基础概念
(一)环境的基础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被定义为包括所有对人类生活和进步产生影响的自然要素,无论是未经人为干预的还是经过人为改造的。法律层面上,环境的定义采用的是“总结+列举”的方式。在环境科学领域,环境被理解为围绕人类的各种因素的综合,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
吕忠梅教授指出,环境科学的核心在于理解人类活动与自然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强调环境保护不仅是资源管理的问题,更是社会发展和生态平衡的综合考量。郭晓红教授则提到,环境立法的挑战在于如何将科学理论有效转化为政策措施,以确保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这些观点进一步支持了环境概念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并强调了环境保护法律应与时俱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挑战。
(二)资源的基础概念。资源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在汉语语境下,《辞典》将其定义为“资产的来源”,通常指的是自然界中固有的财富。具体到“自然资源”,它指的是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物质,这些物质是生产活动所需的原材料来源,同时也是生产活动进行的场所。简而言之,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和生产地点的基础。在法学层面,对“资源”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节约和环境承载力等方面。目前国内立法对资源的法律定义和分类尚不统一,这也使得资源管理和保护上存在法律实施的障碍。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广,对资源概念的关注逐渐转向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绿色发展。郭晓红教授强调,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是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通过再利用、再制造和资源回收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李树训教授也认为,法律应当适应资源管理的新趋势,将循环利用和绿色发展纳入法规框架,以促进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性。这种转变不仅反映了对传统资源利用模式的反思,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新认识。
(三)生态的基础概念。在生态学科领域内,生态被界定为“生物体与其周围环境及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描述了生物体和它们所处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而构成的复杂生物网络体系。
与资源和环境相比,生态概念的最大特点是结构上的“去中心化”和价值上的“非人类中心”,从生物物种而非人类视角出发,着眼于自然变化对物种存续的影响,不以人的需要为尺度,不以直接影响人类生活的区域范围为限。
国内环境法学者对生态概念的理论也进行了广泛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管理生态系统。李天来教授强调,生态系统的结构包括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的复杂交互,而生态系统功能则涵盖了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以及生物多样性维持等重要方面。她指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不仅关注自然环境的自身功能,还应考虑到其对人类社会的多重贡献。
二、作为环境法典基础概念——生态环境
在1982年宪法修订之际,地理学家黄秉维基于“平衡并非总是有利,环境具有利害两面性”的观点,提出将草案中的“生态平衡”改为“生态环境”的建议。尽管最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被接受,但也能看出“生态环境”这一概念并不是“空穴来风”。其次是,“生态环境”在日常生活中已经为人们所熟知且使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涉及“生态环境”概念的法律文件数量高达六十几部,显示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层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严格要求,也反映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这表明,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更是关乎子孙后代福祉的长远大计。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使命。
基于此,正在编制的环境法典用“生态环境”替换“环境”,作为法典的基础概念是可行的。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提炼各学科对“环境”的定义,借鉴国内环境法学者的学术观点,将“生态环境”定义为:“生态环境是指与人类生产、生活、生存密切相关的各类自然因素及其组成的整体,这些因素包括天然的和经人工改造的生态要素、空间、功能、服务等。它涵盖了影响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各个方面,既包括为公共利益所需保护、维持、修复、恢复的要素、条件、状态,也包括它们所构成的生态系统。”
简而言之,生态环境是一系列相互依存的自然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并为人类和所有生物提供必要的生态服务和功能。
三、结语
环境法典旨在规范主体行为、调整环境资源及权利义务关系,但现有立法和研究未能提供系统化解释。推动法典化可为环境法核心问题研究提供机会,审视和批判现状,为体系化提供理论基础。选择“生态环境”作为基石概念,避免概念混淆,确保法典作为规范体系与事实要素的桥梁。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