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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平台作为第三方应承担责任的反思
文章字数:3877
一、引言
信息革命的时代下,互联网平台作为最大的信息和服务提供平台,其需要承担的有关责任的界定和内容应该是全面的,特别是在保护用户隐私、保护用户权益、内容审核管理以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非法活动等方面承担主动的责任。被誉为“现代互联网的基石”的美国《通讯规范法案》第230条中所体现的平台第三方内容责任豁免规则在过去很长时间内都是互联网公司发展的保护伞。如今这条规则也因为被许多科技巨头滥用而毁誉参半。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伴随而来的是各种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和其他在线平台的崛起,平台侵权、用户侵权、用户隐私泄露等问题在各个国家比比皆是,越来越多人开始质疑这个规则是否还适用于现代互联网环境。这一规则是否还能为消极履行监管责任,使得许多侵权违法行为在互联网横行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合理解释?支持修改条款的一方认为,互联网平台应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起更多的责任,以保护用户和社会的利益。而反对者则认为,如果取消豁免规则,将会对互联网平台的自由和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二、互联网平台承担有关主体责任的问题
数字社会下,互联网平台的权力机制发生了变化,平台拥有了更多的数据和算法资源,话语权越来越大,能够对用户的行为和信息进行更加精细的管理和控制。同时,数字经济时代的互联网平台也承担了市场主体和规制主体两种角色,因此互联网平台也需要承担市场参与者和作为服务与信息提供商的第三方的双重责任。基于此背景,我们需要对互联网平台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进一步探讨。(一)算法推荐与互联网平台的内容管理
算法和算力是现代社会中互联网平台最大的竞争优势。然而,由于“技术黑箱”的存在,用户和监管者往往难以理解推荐结果的原因和依据,也难以判断推荐结果是否公正;算法推荐的复杂性和自动化特性也是监管者难以追究互联网平台责任的一个方面,互联网平台存在利用机器深度学习所存在“技术黑箱”试图减轻或者逃避监管和一些本应该承担的主体责任。
事实上,深度学习的“算法黑箱”也可以在提前设定的情况下达到深度学习和迭代的目标,互联网平台所辩称的算法推荐的技术原理是中立的,它考虑用户的兴趣和偏好,提供个性化的推荐结果。但是,平台在设计算法时嵌入了作为设计者的主观意图,包含着平台本身的价值判断;同时个性化推荐结果过于单一或者过于偏向某些用户,使得信息过滤和信息茧房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此外,互联网平台应该制定明确的内容管理制度,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打击不良信息、违法内容和虚假信息等。同时,平台也应该重视用户反馈,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提升内容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互联网平台是具有内容审查权限的,但是大部分互联网平台都是消极行使该责任,其中固然有保护用户言论自由等宪法性权利的考量,但是对于违反了公共原则的内容,社交平台有权力并且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限制和删除。
(二)平台如何平衡信息审核和言论自由
在实践中,有些互联网平台出于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的考虑,会“过度”审核用户发表的言论,可能会导致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逐渐严格,带来“寒蝉效应”。
互联网平台应该采取透明和公正的审核方式,在维护言论自由和保护用户权益之间平衡,确保审核过程中不歧视任何特定的社群或群体。一方面,平台需要审核内容,首先平台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标准,对用户生成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这些规则和标准应该尽可能明确和具体,避免主观判断和歧义;而后,采用多元化的审核机制,包括人工审核、自动审核和社区审核等多种方式,以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它们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涉及敏感和不良信息、不误导用户和影响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平台应该尊重言论自由,避免对用户的合法言论进行无端干扰和审查。
其次,平台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和规范,确保内容的审核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且平台还需要建立申诉机制和反馈机制,让用户能够对审核结果进行申诉和反馈,以提高审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平台也应该加强用户教育,让用户尽量不要发布违法、不良信息和误导性的言论,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平台可以通过优化算法推荐机制,使得用户接触到多元且具有价值的信息,而非狭隘、单一的信息。这样的优化能够平衡信息审核和言论自由,既可以保障用户合法言论,又可以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
(三)平台的自我监管和社会责任
数字社会下,互联网平台同时具有“私”和“公”两种属性,与经济市场和社会的互动和协同变得更加紧密和复杂。因此,互联网平台应该更加积极认清自己在不同场景下所扮演的角色,同时,也要追求实现其作为市场参与主体和规制主体的统一,互联网平台的自我监管和社会责任使其逐渐成为数字时代不断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近年来,社会责任不断出现在关于平台主体责任的相关规范中,成为平台自身公信力的组成部分。2021年发布的团体标准《互联网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估指标体系》对互联网平台的社会责任设定了包括企业治理、消费者权益等在内的7大主要指标,其概念和含义得到了不断扩张。数字社会下平台治理需要创新和实践,以适应数字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为了实现平台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平台和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互联网平台应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用户和权利人的权益和利益。
互联网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自我监管机制,规范用户行为和内容管理,加强违规和不良信息的识别和处置。这需要平台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人员力量,建立高效的审核流程和管理体系。平台还可以通过用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繁荣互联网文化和推动社会进步作出贡献。平台需要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和制度,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责任项目。
最后,政府和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和规范,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途径,提高平台的管理和规范水平。这样可以为互联网平台的自我监管和社会责任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和法律保障。
(四)政府对于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监管的边界
一般而言,政府应该在保护公共利益和防止违法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政府干预互联网平台也可能会限制言论自由并对互联网公司的自由和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面对数字经济不断变化的新业态和新科技,特别是实时传播的互联网平台上的直播、短视频等动态视频数量剧增的情况,传统的政府监管受到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落后的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制约,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对用户活动进行监管,同时政府监管的边界也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为此,David Evans提供了一个设计方案,从平台内部治理系统、平台的负外部性等方面来测试政府在一个问题上是否存在监管的必要性。
相较于政府监管所产生的边界效率问题,平台则更有优势,平台更容易发现相关问题,更加灵活地解决这些问题,配合政府进行监管,缓解政府有关部门的压力,减少规则的不利后果。互联网平台主动承担作为第三方的平台责任,在平台端积极提供预防性治理方案,也避免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数字时代科技形态不断变化的大背景下过度介入影响互联网平台和用户活动的创新,有利于明确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治和自我规制的边界:如果主体责任属于平台而非政府监管职责,政府就不应该干预平台自我规制和自主治理,否则将会阻碍数字科技创新,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也没有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的新理念的内涵。推动互联网平台加强自我管理,强调互联网平台作为第三方的主体责任,发挥平台的主观能动性,以填补数字时代法律治理的不足,减少过度监管和监管不到位等法制滞后和法治漏洞现象,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必然要求。
三、结论与展望
在数字时代发展的大环境下,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引领着传统行业的转型和社会的进步,因此许多在互联网逐渐掌握话语权的平台企业凭借优势地位逃避、脱离监管和规避主体责任的承担,使得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社会公共秩序遭到一定破坏。
互联网平台在大环境发展下承担着市场的参与者和规制者两种主体角色,因此也应该注重实现两种主体责任的统一,采用科学、合理、有效的技术和规制手段,探索和实现商业模式和责任模式之间的平衡,追求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政府和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途径,制定出相应的公共政策,以保障平台用户和权利人的权益,为互联网平台和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和价值。
在社会中,每个个体都扮演着特定的角色,应该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虽然任何个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追求,但是这种追求与责任应该相互协调,遏制自己的不合理需求。在互联网平台上,保护用户使用自由和言论自由与平台主体责任不存在冲突,政府监管与互联网平台自我规制也不存在矛盾,平台应该追求不同角色之间的有机统一。平台应当尽其所能确保用户的言论自由和信息公开权利,同时承担第三方责任,保护用户和权利人的权益。这需要平台建立完善的规则和制度,提高管理和监管水平,落实社会责任,建立公正、透明的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侵权行为和虚假信息,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用户也应当遵守规则和法律,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充分利用自身的言论自由和信息公开权利,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公众。
互联网平台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主体,应该积极承担起推荐算法和内容管理的责任,通过自我规制和合理监管来兼顾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生
信息革命的时代下,互联网平台作为最大的信息和服务提供平台,其需要承担的有关责任的界定和内容应该是全面的,特别是在保护用户隐私、保护用户权益、内容审核管理以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非法活动等方面承担主动的责任。被誉为“现代互联网的基石”的美国《通讯规范法案》第230条中所体现的平台第三方内容责任豁免规则在过去很长时间内都是互联网公司发展的保护伞。如今这条规则也因为被许多科技巨头滥用而毁誉参半。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和变化,伴随而来的是各种法律和社会责任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和其他在线平台的崛起,平台侵权、用户侵权、用户隐私泄露等问题在各个国家比比皆是,越来越多人开始质疑这个规则是否还适用于现代互联网环境。这一规则是否还能为消极履行监管责任,使得许多侵权违法行为在互联网横行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合理解释?支持修改条款的一方认为,互联网平台应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起更多的责任,以保护用户和社会的利益。而反对者则认为,如果取消豁免规则,将会对互联网平台的自由和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二、互联网平台承担有关主体责任的问题
数字社会下,互联网平台的权力机制发生了变化,平台拥有了更多的数据和算法资源,话语权越来越大,能够对用户的行为和信息进行更加精细的管理和控制。同时,数字经济时代的互联网平台也承担了市场主体和规制主体两种角色,因此互联网平台也需要承担市场参与者和作为服务与信息提供商的第三方的双重责任。基于此背景,我们需要对互联网平台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进一步探讨。(一)算法推荐与互联网平台的内容管理
算法和算力是现代社会中互联网平台最大的竞争优势。然而,由于“技术黑箱”的存在,用户和监管者往往难以理解推荐结果的原因和依据,也难以判断推荐结果是否公正;算法推荐的复杂性和自动化特性也是监管者难以追究互联网平台责任的一个方面,互联网平台存在利用机器深度学习所存在“技术黑箱”试图减轻或者逃避监管和一些本应该承担的主体责任。
事实上,深度学习的“算法黑箱”也可以在提前设定的情况下达到深度学习和迭代的目标,互联网平台所辩称的算法推荐的技术原理是中立的,它考虑用户的兴趣和偏好,提供个性化的推荐结果。但是,平台在设计算法时嵌入了作为设计者的主观意图,包含着平台本身的价值判断;同时个性化推荐结果过于单一或者过于偏向某些用户,使得信息过滤和信息茧房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此外,互联网平台应该制定明确的内容管理制度,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打击不良信息、违法内容和虚假信息等。同时,平台也应该重视用户反馈,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提升内容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互联网平台是具有内容审查权限的,但是大部分互联网平台都是消极行使该责任,其中固然有保护用户言论自由等宪法性权利的考量,但是对于违反了公共原则的内容,社交平台有权力并且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限制和删除。
(二)平台如何平衡信息审核和言论自由
在实践中,有些互联网平台出于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的考虑,会“过度”审核用户发表的言论,可能会导致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逐渐严格,带来“寒蝉效应”。
互联网平台应该采取透明和公正的审核方式,在维护言论自由和保护用户权益之间平衡,确保审核过程中不歧视任何特定的社群或群体。一方面,平台需要审核内容,首先平台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标准,对用户生成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这些规则和标准应该尽可能明确和具体,避免主观判断和歧义;而后,采用多元化的审核机制,包括人工审核、自动审核和社区审核等多种方式,以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它们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涉及敏感和不良信息、不误导用户和影响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平台应该尊重言论自由,避免对用户的合法言论进行无端干扰和审查。
其次,平台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和规范,确保内容的审核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且平台还需要建立申诉机制和反馈机制,让用户能够对审核结果进行申诉和反馈,以提高审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平台也应该加强用户教育,让用户尽量不要发布违法、不良信息和误导性的言论,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平台可以通过优化算法推荐机制,使得用户接触到多元且具有价值的信息,而非狭隘、单一的信息。这样的优化能够平衡信息审核和言论自由,既可以保障用户合法言论,又可以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
(三)平台的自我监管和社会责任
数字社会下,互联网平台同时具有“私”和“公”两种属性,与经济市场和社会的互动和协同变得更加紧密和复杂。因此,互联网平台应该更加积极认清自己在不同场景下所扮演的角色,同时,也要追求实现其作为市场参与主体和规制主体的统一,互联网平台的自我监管和社会责任使其逐渐成为数字时代不断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近年来,社会责任不断出现在关于平台主体责任的相关规范中,成为平台自身公信力的组成部分。2021年发布的团体标准《互联网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估指标体系》对互联网平台的社会责任设定了包括企业治理、消费者权益等在内的7大主要指标,其概念和含义得到了不断扩张。数字社会下平台治理需要创新和实践,以适应数字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为了实现平台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平台和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互联网平台应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用户和权利人的权益和利益。
互联网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自我监管机制,规范用户行为和内容管理,加强违规和不良信息的识别和处置。这需要平台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人员力量,建立高效的审核流程和管理体系。平台还可以通过用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繁荣互联网文化和推动社会进步作出贡献。平台需要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和制度,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责任项目。
最后,政府和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和规范,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途径,提高平台的管理和规范水平。这样可以为互联网平台的自我监管和社会责任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和法律保障。
(四)政府对于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监管的边界
一般而言,政府应该在保护公共利益和防止违法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政府干预互联网平台也可能会限制言论自由并对互联网公司的自由和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面对数字经济不断变化的新业态和新科技,特别是实时传播的互联网平台上的直播、短视频等动态视频数量剧增的情况,传统的政府监管受到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落后的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制约,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对用户活动进行监管,同时政府监管的边界也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为此,David Evans提供了一个设计方案,从平台内部治理系统、平台的负外部性等方面来测试政府在一个问题上是否存在监管的必要性。
相较于政府监管所产生的边界效率问题,平台则更有优势,平台更容易发现相关问题,更加灵活地解决这些问题,配合政府进行监管,缓解政府有关部门的压力,减少规则的不利后果。互联网平台主动承担作为第三方的平台责任,在平台端积极提供预防性治理方案,也避免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数字时代科技形态不断变化的大背景下过度介入影响互联网平台和用户活动的创新,有利于明确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治和自我规制的边界:如果主体责任属于平台而非政府监管职责,政府就不应该干预平台自我规制和自主治理,否则将会阻碍数字科技创新,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也没有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的新理念的内涵。推动互联网平台加强自我管理,强调互联网平台作为第三方的主体责任,发挥平台的主观能动性,以填补数字时代法律治理的不足,减少过度监管和监管不到位等法制滞后和法治漏洞现象,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必然要求。
三、结论与展望
在数字时代发展的大环境下,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引领着传统行业的转型和社会的进步,因此许多在互联网逐渐掌握话语权的平台企业凭借优势地位逃避、脱离监管和规避主体责任的承担,使得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社会公共秩序遭到一定破坏。
互联网平台在大环境发展下承担着市场的参与者和规制者两种主体角色,因此也应该注重实现两种主体责任的统一,采用科学、合理、有效的技术和规制手段,探索和实现商业模式和责任模式之间的平衡,追求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政府和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途径,制定出相应的公共政策,以保障平台用户和权利人的权益,为互联网平台和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和价值。
在社会中,每个个体都扮演着特定的角色,应该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虽然任何个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追求,但是这种追求与责任应该相互协调,遏制自己的不合理需求。在互联网平台上,保护用户使用自由和言论自由与平台主体责任不存在冲突,政府监管与互联网平台自我规制也不存在矛盾,平台应该追求不同角色之间的有机统一。平台应当尽其所能确保用户的言论自由和信息公开权利,同时承担第三方责任,保护用户和权利人的权益。这需要平台建立完善的规则和制度,提高管理和监管水平,落实社会责任,建立公正、透明的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侵权行为和虚假信息,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用户也应当遵守规则和法律,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充分利用自身的言论自由和信息公开权利,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公众。
互联网平台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主体,应该积极承担起推荐算法和内容管理的责任,通过自我规制和合理监管来兼顾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