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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文章字数:120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八五”普法规划关于以案释法和典型案例发布的要求,充分发挥案例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省法宣办征集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执法、司法案例,现予登载,通过以案释法,努力营造依法守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火锅店用“老油”,依法查处
【案例】2022年2月至9月,徐某、李某在共同经营的火锅店内,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采用过滤、加白开水和白酒以及高温煮沸等方式重新加工制作成“老油”加入火锅中供顾客食用,有时也安排段某负责制作“老油”。其间,加入“老油”的火锅共计销售金额约人民币9万元。
2022年9月19日0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滨湖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夜市商户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火锅店的后厨内放置的3桶油疑似“老油”,民警随即向徐某、李某和段某了解情况。3人主动供述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民警立即扣押涉案的3桶油脂。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回收加工的废弃食用油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名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评析】已被食用过的餐品内的废弃油脂,容易滋生细菌、毒素,且存在较大的腐败变质风险,已被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广大餐饮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各项规定。只有每个人心中都树立起依法生产经营安全食品的理念,才能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保健品”竟然有害,提高警惕
【案例】2023年5月31日,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某经营的保健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黄金玛卡”4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西地那非项目实测值为66.5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采购上述“黄金玛卡”6瓶,且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采购金额合计为444.9元,至案发时已销售2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7月20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朱某某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评析】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将给人体心脑血管造成损伤,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广大商家莫要为了贪图利益,突破法律底线,做出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事。也提醒广大群众,擦亮双眼、提高警惕,不要迷信虚假宣传,提高对有毒、有害“保健品”的防范水平。
(李晓群 从云龙)
火锅店用“老油”,依法查处
【案例】2022年2月至9月,徐某、李某在共同经营的火锅店内,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采用过滤、加白开水和白酒以及高温煮沸等方式重新加工制作成“老油”加入火锅中供顾客食用,有时也安排段某负责制作“老油”。其间,加入“老油”的火锅共计销售金额约人民币9万元。
2022年9月19日0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滨湖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夜市商户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火锅店的后厨内放置的3桶油疑似“老油”,民警随即向徐某、李某和段某了解情况。3人主动供述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民警立即扣押涉案的3桶油脂。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回收加工的废弃食用油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名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评析】已被食用过的餐品内的废弃油脂,容易滋生细菌、毒素,且存在较大的腐败变质风险,已被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广大餐饮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各项规定。只有每个人心中都树立起依法生产经营安全食品的理念,才能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保健品”竟然有害,提高警惕
【案例】2023年5月31日,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某经营的保健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黄金玛卡”4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西地那非项目实测值为66.5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采购上述“黄金玛卡”6瓶,且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采购金额合计为444.9元,至案发时已销售2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7月20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朱某某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评析】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将给人体心脑血管造成损伤,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广大商家莫要为了贪图利益,突破法律底线,做出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事。也提醒广大群众,擦亮双眼、提高警惕,不要迷信虚假宣传,提高对有毒、有害“保健品”的防范水平。
(李晓群 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