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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
法院:如“520”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一般视为赠与
文章字数:734


  男女双方在追求或者恋爱期间,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谊,但是分手后能以借款为由追回转账吗?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案件,未支持原告讨要的诉请。
  2022年,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相识。相处过程中,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10月9日原告徐某分11笔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杨某转账共计7520元,其中有2笔转账金额为520元,8笔转账均在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1笔转账为2000元。后因双方未发展为情侣关系,徐某便将杨某起诉至寿县法院,要求判决杨某归还借款7520元及赔偿相关精神损失。
  庭审中被告杨某未到庭答辩。原告徐某自述,自己与被告杨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相识,并有进一步相处的过程。但是徐某仅提供自己对被告杨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共计7520元。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有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资金交付,二是借贷合意。在追求、恋爱期间男女之间为表达爱意,常会涉及各种金钱往来,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及“520”等特殊含义的金额,通常视为一般赠与。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记录存在非借款可能性的情况下,原告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与被告杨某之间曾经发生过资金流转。徐某应就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未能补充举证。
  最终,法院认定,徐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资金的交付,不能证实双方对案涉款项存在借贷的合意,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男女交往需谨慎,追求及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金钱往来,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或者表达爱意的特殊谐音的数字款项,如520、1314等金额,一般情况下认定为赠与行为。男女双方如未发展为情侣关系或者在分手后一般没有返还的义务。但确有证据证明转账款项性质为借款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则应当返还。 (罗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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