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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热水器能耗货不对板
法院判决商家未构成欺诈
文章字数:1576
  消费者网购电热水器,收货后发现商品与商家页面宣传不一致,请求退一赔三。商家却称页面“温馨提示”明确两种版本随机发货。消费者将商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海尔集团电商公司未构成欺诈,对消费者退一赔三诉求不予支持。
   消费者诉称买一级能耗热水器变二级能耗
  2023年3月7日,消费者孙女士在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集团电商公司)经营的统帅官方旗舰网店(现为“Leader官方旗舰店”)花1667元购买了一台“海尔智家统帅电热水器电家用超薄扁桶智能50升双胆速热E3”电热水器。孙女士表示,无论是平台搜索页还是店铺人工客服回复,均声称该产品为一级能耗。
  3月19日,孙女士收到产品后发现,该电热水器标识实际为二级能耗,与商家对该产品的宣传不一致。后经多次沟通,双方未能就此事协商一致。孙女士认为海尔集团电商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于是将海尔集团电商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海尔集团电商公司辩称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无法律依据。产品宣传页面中就E3系列对比做出十分清晰明显的温馨提示,即“由于近期E3系列产品升级,目前有两种外观的产品(版本一和版本二),该型号两种版本在能耗、重量等部分功能上有些区别,产品均属正品,您可放心购买。购买时两种版本随机发货,请以收到实物为准”。
  因此,无论孙女士收到一级还是二级能效的产品,海尔集团电商公司都不构成虚假宣传。至于孙女士称询问客服商品是否一级能耗,客服答复能耗等级一级并没有错误。因为E3系列确实是有一级能效的,但是宣传页也有二级能效版本,客服并没有明确表明会向用户发货一级能效,而是随机发货。
  孙女士向客服询问该款商品是否可以选择一级能耗,客服答复孙女士不能选择能效。之后,孙女士没有继续询问是否可以选择一级能效产品发货,孙女士自己也确实存在过错。客服的答复不属于宣传内容,宣传内容应以宣传页面为准,所以海尔集团电商公司没有虚假宣传,没有欺诈消费者。
  海尔集团电商公司辩称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和故意。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海尔集团电商公司无论是产品宣传页还是客服答复中,均未让孙女士陷入所谓的欺诈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孙女士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海尔集团电商公司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购买产品,同时孙女士也未产生任何损失,所以不足以认定海尔集团电商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海尔集团电商公司未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与海尔集团电商公司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海尔集团电商公司在宣传网页中的商品综合信息显示该商品能效等级为一级,但商品网页宣传中载明E3系列存在两个版本,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了版本一和版本二在能效、能耗系数、重量等方面的区别。另外,该表格下方“温馨提示”以显著标识和显著字体提示“购买时两种版本随机发货,请以收到实物为准”。法院审理认为,该提示已经尽到销售者的合理提示义务,孙女士作为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案涉产品下单时对“随机发货”的含义应当了解。
  法院另查明,下单前,孙女士向客服询问该款商品是否可以选择一级能耗。收到商品后,孙女士向客服称“送过来的是2级的版本”,要求更换为同型号一级能效。法院认为上述沟通内容足以证明孙女士在下单前知晓该商品存在两种版本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主张海尔集团电商公司构成欺诈证据不足,对孙女士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考虑到海尔集团电商公司在孙女士购买该商品时的搜索页面显示“一级能效等级”,且宣传网页中的商品综合信息显示能效等级为一级,客服在回复孙女士时也有不妥之处,履行义务存在瑕疵。2023年12月30日,法院酌定海尔集团电商公司向孙女士赔偿2000元。由于孙女士已将收到的商品完成安装,故对其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支持。
  (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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