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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
文章字数:86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3款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监督考察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八条对附加条件作了细化。附加条件不仅是对被不起诉人赋予的义务,也是实现不起诉矫治教育和预防再犯的核心要素。实践中,“附加条件”的设置存在问题:一是被不起诉附加的条件多倾向于“矫”而忽略“帮”。有的案件中设置的附加条件多为禁止性规定,忽略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附加条件通过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禁止再违法犯罪、禁止出入一些重点场所,没有规定对被害人赔礼道歉等要求,忽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功能,不能从源头化解矛盾。二是附加条件内容针对性不强,部分附加条件内容未能充分反映涉罪未成年人个体的独特属性,大多还是一般性的公益劳动、定期思想汇报、遵守法律规定等笼统要求。如因犯盗窃罪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考验期附条件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考验期内借银行卡给他人犯罪活动使用导致再犯罪。学习法律知识宽泛,没有很好的针对性。
  针对“附加条件”适用的问题,建议“对症施教”确定附加条件的内容:一是通过社会调查、案件审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有针对性的附加条件。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因无业结交社会朋友走上违法犯罪,建议净化朋友圈、帮助找寻固定工作,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对于不良行为由于家庭教育不当产生,考虑通过定期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帮助家长正确与子女沟通,营造和谐向上的家庭环境。二是办案人员结合具体案情将法律规定的附加条件概括性内容予以明确。例如对于法律意识淡薄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设置接受法律课堂教育每周一次、参加法律知识小测试不少于3次,切实了解学法情况。三是根据不同个体情况,附加具有可行性的条件。如发生在熟人之间的轻伤害案件,通常注重不起诉前的赔偿损失,忽略当面赔礼道歉,附加此条件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
  附条件不起诉所附加之条件应由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中具体列明,并在监督考察帮教协议中就附加条件细化落实各项内容予以明确。(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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