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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职工的 经济补偿有上限
文章字数:553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高级主管,在这家公司辛辛苦苦工作了15年,近两年的月工资为4万元。最近,企业因故调整经营方向,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我是同意的,但是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公司人事称我的补偿金是有上限的,既不会按实际工资支付,也不会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请问,法律上离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答:法律对高薪职工离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支付实行“双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虽然你在该公司工作了十五年,但如果离职前你的月平均工资确实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你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且只能按十二个月支付,而不是按4万元支付十五个月。假如你公司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813元,则你的经济补偿金应为:9813元×3倍×12个月=353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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