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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诉张冠李戴 员工能否要求恢复名誉
文章字数:574
  问:一名客户因对我同事的服务态度严重不满而拨打了投诉电话,但却错报了我的工号、姓名。我因此被公司批评、扣除月奖。事后,公司经查明真相,虽然已经为我“平反”,但我一直耿耿于怀。请问:我能否要求张冠李戴的客户恢复名誉、赔偿道歉?
  答:你无权要求客户恢复名誉、赔偿道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即名誉权的确受法律保护,这对你也不例外。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否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则必须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且四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但本案却不在其列:一方面,客户没有过错。即客户投诉事出有因,且其目的只是反映你同事的服务态度,并不是为了损害你的名誉,更没有公开向社会散布。另一方面,虽然你被公司批评、扣除月奖,但公司在查明真相后已经为你“平反”,即哪怕你有损失的存在也已经得到了弥补。客户基于你同事的服务态度不好而投诉,既是根据公司要求为之,也是对自身权利的行使,即使因为对你们不熟悉而错报了你的工号、姓名,也不等于具有捏造事实,贬低、丑化你人格,毁损你名誉的故意。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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