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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如何界定
文章字数:637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从该条可以看出,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行为;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克扣和拖欠不仅概念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比如克扣工资适用普通的仲裁时效,而拖欠工资适用特殊的仲裁时效。如果不能准确认定两者区别,最终会因程序性权利消灭而导致实体性权利无法通过法律确认。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界定两者:
  从用人单位主观意愿来看。按照约定依法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基本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基于何种主观意愿是克扣和拖欠的最首要区别。如果用人单位想足额发放但是因为资金的限制无力发放,而产生延期发放的意思表示,此时就形成了拖欠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扣减或者不发放工资,这种恶意降低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就是克扣。克扣行为的主观过错更为明显。
  从产生的后果来看。克扣工资的直接后果就是降低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这种降低也不会受到弥补。拖欠工资的直接后果是损害了劳动者的时间成本,但是不会导致其最终工资收入的降低。
  正确理解扣减和不支付行为。对于克扣的定义,不能片面地理解为扣减,而应当包括不支付行为。
  非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几种合法行为。除了克扣和拖欠工资两种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还存在正当减少劳动报酬的合法行为,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费税、协助法院执行等。
  (程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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