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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新账户“薅电商羊毛”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文章字数:1279
  最近出现了一个新词——“网络撸货”,是指通过使用电商平台新人优惠券批量下单低价购买商品后,再转手出售,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
  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间,石某看到了“薅羊毛”的商机,并根据网上看到的操作教程开始“撸货”。他先后从网上购买某电商平台的新账号4000多个,再通过软件更改IP地址、虚构收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等方式规避平台监管,以便持续冒充新用户下单购物。经核算,石某共计下单4878次,支付人民币47140.75元,商品价值人民币73468.5元,骗取某电商平台优惠金额人民币26327.75元。
  “网络撸货”的犯罪模式较为新颖,有别于平常熟知的犯罪模式,目前针对“撸货”的准确定性还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撸货”行为的界定也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构成盗窃罪,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该行为不构罪。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排除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对财产无交付意识是盗窃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区分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具体到该案,电商平台向客户兑现优惠券后安排发货,其对商品的转移交付具有清楚、明确的认知,被害单位具有财产转移交付的意识,因此石某的行为显然不可能构成盗窃罪。那石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石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需要根据账户的真假来判定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应当根据具体案件证据情况来认定石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当前网络工具可以被骗逐渐成为共识。电商平台实际上就是一个网络工具,充当人与人之间交易媒介的工具,当其接收到符合条件的信息时,便按照预设程序信息进行交易,若在交易中,行为人向平台提供了虚假信息,由于平台未能识别出这些虚假信息而被骗,平台背后的人基于对平台的信赖,把虚假信息误认为真实信息,由平台代为交付财物,从而受到欺骗,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冒用真实的账号,电商平台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撸货”者即不构成诈骗罪。由于该电商平台新账户的注册不要求实名登记,实际上会出现有多个手机号的用户注册多个账户,从而重复获取新人权益的情况,如果严格按照活动规则,对于这些账号同样也不符合兑现的条件,但是该电商平台对这些账号的新人权益也无差别的给予了兑现,并且从未设置障碍防止此类账号的注册,这就说明该平台实际上是允许一人多号的情况出现的,不过前提必须是真实账号注册的账户,而一人多号重复领取新人权益的行为本质上也是冒用新人身份,因此就不能将使用他人真实账号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虚假账号会使电商平台产生错误认识。电商平台将新人权益作为一种激励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新客户,增加用户的注册量和访问量,平台作为受益者让利发送优惠券,本身是一种双赢的举措;而假的“新账户”通过技术手段批量注册的伪账号,这些账号不对应实际用户,专门为了“撸货”而存在,通过一系列手段规避平台监控,批量购买和使用虚假用户账号,恶意欺骗平台兑付,给电商平台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使平台成为受损者,由原本的双赢变成了单赢。该行为已经远超合理利用商业规则的范畴,需要通过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滑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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