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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 不影响遗嘱效力
文章字数:563
  问:老王曾请老徐代笔写过一份遗嘱,除本人亲自签字外,代书人兼遗嘱见证人老徐和另一名见证人老孙均在遗嘱上签了字。不料,老徐和老孙都走在老王前面。最近,老王去世后,其子女们对遗嘱的效力产生质疑。有子女提出,代书人和见证人都已先死亡,遗嘱的真假已难辨,遗嘱应无效。请问,该代书遗嘱是否还有效?
  答:遗嘱有效除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外,还须具备形式要件。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老王的子女们质疑的是所涉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本案中,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老徐、老孙只要符合遗嘱见证人的条件,那么该遗嘱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至于老徐和老孙先于老王死亡,这并不影响遗嘱效力。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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