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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 不能专“撵”老员工
文章字数:726
  问:我们所在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裁减员工。而基于我们这些在公司工作了近20年、5年内面临退休的老员工,体力乃至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等都不如年轻人,全部被纳入被裁之列。请问:公司这种专找老员工“撵”的做法对吗?
  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但这并不等于公司可以随意裁减人员。因为该法第四十二条已明确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我国关于工人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正因为你们在公司工作了近20年、5年内面临退休,即属于第(五)项所规定的情形,决定了你们属于不得“被裁员”之列。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则由于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了其必须向你们支付赔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应当按照你们各自的工作年限,以你们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各自平均月工资标准,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向你们支付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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