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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 可以签订赔偿协议
文章字数:382
  问:3个月前,田某驾车回家途中,与骑电动车的方某相撞,致方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全责。后在处理中,方某主动提出调解,与田某在公安机关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田某一个月内付清方某因车祸的所有损失,合计38万元,双方签字生效,今后无涉,就此结案。请问两人这样签的协议有效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知,侵权行为发生后,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之间可以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田某与方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方某最终支付的医疗费用过多,可以再次要求田某支付相应比例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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