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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中心两未成年人相互帮助 致人受伤 舞蹈中心应担责
文章字数:523
  问:6岁的小丽和小美等孩子在某舞蹈中心学习舞蹈,由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徐老师上课。根据规定,上课时家长不得进入教室,在等待区通过公共视频观看教室内情况。上课时,老师要求孩子们下腰起身。小丽见小美起身困难,出于互相扶助,上前将小美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美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由于老师背对着两人,未察觉到这些情况。后小美经住院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截瘫。请问小丽及其监护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舞蹈中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丽和小美同在舞蹈中心接受培训,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在上课期间,舞蹈中心对小丽和小美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小丽作为小美的同学,在其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小美,不违法。且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丽主观上没有伤害小美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小美损害的认知能力,小丽对小美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于家长上课期间不能陪同在子女身边,其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上课期间,舞蹈中心应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督、管理、保护职责,因舞蹈中心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承担小美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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