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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文章字数:645
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并收受贿赂,承诺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招呼予以照顾的行为时常出现,因虽接受请托,但既未实施斡旋行为,也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违反廉洁纪律还是构成受贿罪,存在一定争议。
笔者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综合分析。
第一,承诺斡旋已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本质上是要惩治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一旦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并具备为他人谋利的条件,则应予以惩治。立法明确将斡旋受贿拟制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行为。承诺斡旋,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后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未实施斡旋行为,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害。
第二,承诺斡旋符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适用标准。受贿罪中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斡旋受贿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接受行贿人的请托,出于真实意思,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无论是否实际已向该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均应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斡旋受贿中的贿赂是行为人承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价。斡旋受贿中权钱交易的对价,不是行为人实际的斡旋行为,也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请托人请求的事项不正当或者要求行为人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帮助请托人实现目的,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并承诺、实施或实现斡旋行为即可。 (陈浩亮叶彤)
笔者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综合分析。
第一,承诺斡旋已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本质上是要惩治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一旦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并具备为他人谋利的条件,则应予以惩治。立法明确将斡旋受贿拟制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行为。承诺斡旋,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后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未实施斡旋行为,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害。
第二,承诺斡旋符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适用标准。受贿罪中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斡旋受贿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接受行贿人的请托,出于真实意思,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无论是否实际已向该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均应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斡旋受贿中的贿赂是行为人承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价。斡旋受贿中权钱交易的对价,不是行为人实际的斡旋行为,也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请托人请求的事项不正当或者要求行为人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帮助请托人实现目的,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并承诺、实施或实现斡旋行为即可。 (陈浩亮叶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