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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 园方未尽到责任应担主责
文章字数:536
问:我女儿在幼儿园上大班,在完成老师布置的手工叠纸课过程中,邻桌的小伙伴持美工刀将我女儿的左下颌刺伤。事发时,教师正在低头裁纸并未注意到孩子异常情况。孩子伤口经缝合等治疗伤愈后,幼儿园始终拒绝赔偿任何费用。请问,幼儿园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答: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您女儿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学校要对不同年龄的学生承担不同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推定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里的“管理职责”,主要是指教育机构负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隔离、预防、消除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减轻或避免教育机构场所内在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答: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您女儿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学校要对不同年龄的学生承担不同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推定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里的“管理职责”,主要是指教育机构负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隔离、预防、消除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减轻或避免教育机构场所内在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