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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权利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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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本质在于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提供一个“考察期”,以便双方决定是否建立长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保护期”。我国法律对于试用期限、工资标准、劳动关系解除等问题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试用期内,员工应享有哪些权利,一起了解一下。
获得工资报酬权
小霞大学毕业后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每月3000元;正式录用后月工资5000元。入职三个月,小霞因故辞职,同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2000元以及超出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20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她的申诉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医药公司与小霞约定正式录用后每月工资5000元,则该公司应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试用期的工资报酬;同时劳资双方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应按照50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第三个月的工资。
享受社会保险权
刘某被一家食品公司录用。进入工作岗位后,公司告知刘某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4600元。入职两个月之后,刘某向公司提出要求,希望能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方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以上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权
谭某经试用合格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广告公司又同谭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份合同又届满后,公司提出再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此时,谭某声明这次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予以拒绝。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张兆利)
获得工资报酬权
小霞大学毕业后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每月3000元;正式录用后月工资5000元。入职三个月,小霞因故辞职,同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2000元以及超出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20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她的申诉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医药公司与小霞约定正式录用后每月工资5000元,则该公司应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试用期的工资报酬;同时劳资双方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应按照50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第三个月的工资。
享受社会保险权
刘某被一家食品公司录用。进入工作岗位后,公司告知刘某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4600元。入职两个月之后,刘某向公司提出要求,希望能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方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以上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权
谭某经试用合格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广告公司又同谭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份合同又届满后,公司提出再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此时,谭某声明这次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予以拒绝。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