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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不明对方财产情况该咋办? 法律规定:应如实申报共同财产!
文章字数:1300
  2月8日,河南省泌阳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和《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这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情回顾
  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
  被告任某某辩称,双方分居多年,对原告收入情况不了解,夫妻共同财产需处理。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该院随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其真实全面地申报财产信息,同时一并发出《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明确告知当事人如实填报的内容、相关要求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2月27日,该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根据双方提交的申报表,原告填写的工资收入与当庭陈述不一致。经询问,原告称是对当庭提问和申报表内容理解有误,主动承认错误,保证在之后的诉讼活动中积极诚实配合。鉴于其认错态度诚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予以训诫处罚。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标准,该院酌定其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1000元,于每月最后一周支付下一个月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以往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往往会因夫妻申报共同财产不是法定义务、当事人对该项内容填报不积极不配合,但又未对不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制定惩罚措施,导致财产申报的实际效果不明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则将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若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该制度的施行有助于最大限度上查实涉诉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化解财产争议,提高审案效率,也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积极作为,推进诚信诉讼,实现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的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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