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12版
发布日期:
立有多份遗嘱 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文章字数:344
  问:老人生前先后订立过自书、代书、公证等多份遗嘱,且内容不尽相同。去年底临终前,老人又改变了想法,打算把全部遗产留给小女儿,并因此自书了一份遗嘱。请问,该遗嘱可以否定先前的公证遗嘱吗?
  答:最后遗嘱可以否定先前订立的公证等遗嘱。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多份遗嘱相互抵触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依照该条规定,只要能证明老人生前最后一份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可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可见,《民法典》出于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以继承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对法律条文作出相应调整,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本报综合)

安徽科技报 电话/传真:0551-84908822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
安徽科技报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3879号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