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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银员替换老板二维码收钱如何定性
文章字数:787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个体超市的收银员,将老板挂在收银台的收款二维码更换为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共收钱13.5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和偿还债务。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本案中财产受损害的主体是超市而不是顾客。即使顾客基于错误认识向王某支付了货款,但对于顾客而言其没有损失,王某通过偷换二维码的方式取得了超市老板接受顾客支付货款的财产性利益,因此超市老板才是本案的被害人。对于老板而言,其没有将超市收益支配给王某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嫌疑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虽为超市收银员,但其收银职责应当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分,支付方式有收取现金和监督顾客扫码支付,收银员收取现金,应当视为老板允许其代为保管自己财物;而收款二维码是一种电子支付媒介,顾客扫码支付是将货款直接支付至老板账户,通过扫码支付的货款实际仍是由老板支配控制,老板并未将扫码支付的货款交由收银员代为保管,只是赋予其监督顾客扫码的工作职责,所以收银员并非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并非自愿交出财物。本案中,超市老板将付款码设置为自己的付款二维码,就表示其并不愿意将超市所收货款交由王某保管。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偷换付款二维码这种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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