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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拍摄曝光他人或踩法律红线
文章字数:1824
  “因为排队插队问题起纠纷,两家人大打出手无人敢上前劝架,其间有小孩一直在哭着喊爸爸妈妈……”近日,一网友用手机拍摄一则多人打架互殴的视频,将其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并打上“反对一切暴力行为”等标签。该视频一经发出即引发热议,短时间内评论数过万。类似的曝光视频,很多人在刷短视频时都见到过。随着智能手机及短视频平台的发展,近年来有不少社会热点事件,都是这样由手机拍摄视频曝光发酵而来的,如“高铁霸座男”等。然而,随着这类曝光视频越来越多,甚至成为“流量密码”,人们不禁要问:拍摄视频曝光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拍摄者对视频进行剪辑、文字引导,甚至高呼进行“人肉搜索”,又是否违法?
  视频曝光成为常态 涉嫌侵害他人权益
  今年8月,在高铁上因小孩吵闹,一名女乘客出声制止,从而引发该女子与3名家长之间的骂战,双方言语中都带了不少具有威胁、侮辱性的词汇。其过程被一名女乘客用手机拍摄下来,上传至短视频平台,热度很快发酵起来,相关话题冲上热搜,大量评论对孩子家长口诛笔伐。因视频中3名家长的面部清晰可见,有网友将这3人的正脸画面剪辑出来,配以“没素质的一家人”等文字,号召网友进行“人肉搜索”。事件持续发酵后,那位拍摄上传视频的女乘客呼吁“恳请大家不要网暴,他们罪不至此”,并删掉了相关视频。
  在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类似的曝光视频不胜枚举。笔者近日随机采访了北京、天津、陕西等地近30位网民,受访者均表示在上网过程中刷到过甚至经常刷到这类曝光视频,内容包括当众骂战、打架、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等。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说,未经同意而擅自通过手机拍摄他人的肖像、录制他人视频,这些行为一般都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合法行为,因此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孟强说,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剪辑加工吸引流量 不符事实误导舆论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随着手机曝光类视频愈加常见,一些人开始借着所谓曝光自己眼中的不文明或违法违规行为,对所拍摄的视频进行剪辑、加工以吸引流量、引导舆论,有些剪辑和加工后的视频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在一则曝光视频中,发布者编辑了包含“司机拒载短途乘客”“随意赶人下车”“职业素质低下”等内容进行发布,并公布了司机陆某及其客车的信息和相关图片,引来大量网友围观、评论及辱骂。之后,陆某多次接到陌生人打来的辱骂和骚扰电话,出车时也会遇到有人当街辱骂自己。原来,今年年初,陆某驾驶客车经过A站时,小七(化名)上车,打算在C站下车。当客车行驶至B站时,陆某告知乘客该车准备先行开往E站接客再去往C站,小七借陆某的电话与父母通话后表示不想前往E站,随即下车。小七监护人伍某认为陆某行为有问题,于是发布上述曝光视频。陆某多次要求伍某删除视频,伍某均未予理睬。陆某无奈之下将伍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伍某删除视频,向陆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些拍摄者在拍摄视频时,依靠视频剪辑或文字引导,片面地对他人的某种行为进行定义和曝光,甚至有意引导进行“人肉搜索”等,这种行为不能真实反映客观事实,掺入拍摄者的主观倾向甚至不正当目的,误导社会受众,可能引发不健康情绪,既不讲公德,也有违法律的诚信原则,还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等民事权利,甚至构成侮辱、诽谤罪。
  压实平台义务责任 防止曝光视频泛滥
  实际上,笔者查阅多个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的用户须知、个人隐私保护等规定发现,平台均明确禁止恶意曝光他人隐私的行为,同时规定了视频内容可能涉嫌侵权时的举报流程等。
  对于煽动用户进行“人肉搜索”等行为的视频及言论,该负责人说,平台绝不姑息,会严肃处理,并对可能存在被网暴风险的用户发送提示——可自行设置账号评论和私信权限,避免风险。孟强认为,平台对于明显属于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删除、屏蔽、下架等,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应当与上传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如果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发布了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视频等内容,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给发布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孙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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