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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适用袭警罪
文章字数:889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的适用需要注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等关键词。
  “暴力袭击”的理解。《指导意见》第一条将暴力袭击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直接袭击,“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直接对警察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指导意见》将“撕咬”“踢打”等情节较轻的行为界定为“暴力袭击”,举轻以明重,使用凶器、危险物品等袭警的行为更是属于“暴力袭击”,这点在袭警罪加重情节中得到体现,适用更高的法定刑。二是“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间接对警察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在《指导意见》实施之前,除非打砸、毁坏、抢夺警用装备能够明显威胁到警察的人身安全,否则很难认定为是暴力袭警行为,只能按照妨害公务罪的一般情形进行处罚。
  “正在”的理解。暴力袭警行为必须发生在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即从执行职务着手开始一直到执法完毕,从接到警情开始,警察开始着手前往现场,一直到将当事人带到办案地点,做完材料离开办案地点为止。对于警察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根据《指导意见》也应当视为正在执行职务。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受到的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不能认定为袭警罪。
  “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依法”是指警察所执行的职务必须具有合法性,袭警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要求执行职务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判定职务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时,既要考虑职务行为在实体规范上是否合法,也要考虑职务行为在程序规范上是否合法。“执行职务”是指警察履行职责的行为。既包括具有公法性质的管理行为,如对可疑人员的盘查、场所的管理等;也包括私法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警察代表公安机关进行装备采购。笔者认为袭警罪中的“执行职务”仅限于公法性质的管理行为。若将警察所实施的具有“平等关系”的民事活动视为袭警罪中的“执行职务”,势必导致民事活动中双方地位不对等,影响民事活动的公平。
  (孙任嫱 王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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