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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农民工没有再就业 能否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文章字数:470
  问:作为农民工的我因与一家公司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后,由于突患疾病一直住院医治或遵医嘱在家休养,无法通过工作获取收入维持生计,鉴于我和公司共同缴纳了3年的失业保险费,我曾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失业保险待遇,但却遭到拒绝,理由为农民工不属于《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失业主体。请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的理由成立吗?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理由不能成立。《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即其所强调的是职工,而职工包括了农民工。同样《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即是说农民工照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只不过方式为“一次性”,归类在“生活补助”。条件为:一是身份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二是连续工作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订或者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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