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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同一电脑投标,为何被罚126万?
文章字数:728
  【案例】
  2020年,某市专家评委在参与某产业园区综合开发工程开标评审中,发现A、B两家投标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两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的MAC地址(局域网地址)一致。
  A公司投标人员辩解称,当时A公司停电,投标在即,公司职员便私下至B公司,使用其电脑进行投标文件制作。但是执法人员通过比对设备信息以及生成修改记录、调整定额的相似度等信息进行分析,锁定本案的A、B两家公司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况。案件经后期审理确认,当事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对两家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根据“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26.6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制作投标文件的MAC地址一致,能否认定存在串标情况?面对隐蔽性强的串标行为,行政机关如何进行取证?
  ◆串标行为认定
  制作投标文件的MAC地址一致,可以认定存在串标情况。电脑的MAC地址相当于电脑的“指纹”,有着唯一的特性。当投标公司使用电脑制作、上传资格预审文件时,文件会自动标记出该台电脑的机器码。电脑是编制投标文件的工具,且一般为单位电脑或供专人使用。在此情况下,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或上传,有极大可能为同一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因此,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视为串通投标。
   ◆串标行为取证
  对隐蔽性串标行为,需要尽量取得“确凿证据”,对其作出有震慑力的处罚。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使用文字、照片、视频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对文件制作机器码、基础软件序列号等技术指标进行匹配对比分析,并对电子标书进行了复审,对两份投标文件的报价雷同性、技术雷同性以及错误雷同性等展开筛查分析,从侧面判断可能存在串标行为。
  (陈砚雯 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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