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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约定放弃加班费 员工有权反悔
文章字数:469
  问: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必须写入“如果加班,我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内容。基于为了获得该份工作,我只好同意。可此后不时加班却没有加班费的结果,让我非常后悔。请问我能否反悔?
  答:你有权反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能否反悔,同样取决于公司是否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你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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