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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他人微信账号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章字数:508
问:我丈夫曾通过使用抖音软件虚构个人身份信息,将自己伪装成成功人士,与特定女性互动聊天并取得信任后,向特定女性推荐上线指定的微信账号,上线按照我丈夫添加的人数给付报酬。近日,我丈夫被法院判处刑罚。请问我丈夫构成犯罪吗?
答:你丈夫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微信账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微信账号不但具备通讯功能,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账号能够单独或者与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等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即无疑与之吻合。
答:你丈夫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微信账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微信账号不但具备通讯功能,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账号能够单独或者与其绑定的手机号码、发布的朋友圈动态等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即无疑与之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