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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监护可通过自行选定监护人 让养老“未雨绸缪”
文章字数:466
  问:年届67岁的我,虽然积蓄不菲但却疾病缠身,出于担心自己没有行为能力后无人照料、被他人侵夺财产,我想趁自己清醒“未雨绸缪”,选定一名信得过的人,作为自己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请问这样做行吗?
  答:你可以现在自行选定日后的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即我国法律对事先监护持肯定态度,允许被监护人“未雨绸缪”,早早选定、确立自己的监护人,避免违背自己意愿的人成为监护人乃至侵害自己的各项权益。其要件为:主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议要经过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共同协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还指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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