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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时染上皮肤病 游泳馆应当赔偿
文章字数:464
  问:女儿在一家游泳馆游泳后,不久便出现皮肤瘙痒、红肿,经医院诊断系染上皮肤病,并花去1300余元医疗费用。原来,游泳馆曾被有关部门检测出水质不合格、细菌含有量超标等问题,并要求停业整顿,但游泳馆为了牟利,未作任何提示依然对外开放。请问游泳馆究竟应否担责?
  答:游泳馆应当赔偿。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看,游泳馆应当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即游泳馆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消费者的安全具有保障义务。游泳馆明知已被有关部门检测出水质存在问题,不经整顿难以保证顾客安全,既未明确警示潜在危险,也未有效防止危害发生,明显违反自身义务。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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