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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驾车上路时撞伤他人 驾校无责也应赔偿
文章字数:482
  问:在教练随车指导下驾车上路时,因操作不当,将骑电动车的肖某撞成重伤,并导致九级伤残。请问我是否需要负责?
  答: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案中,无论是肖某还是你,都不愿意看到损害后果,即只有过失但无故意。故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驾校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指出:“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因为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属于履行职务,你是在教练的指导下学习驾驶,决定了你虽然尚属无证并直接导致了事故损害,但仍应当由驾校就超出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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