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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致他人受伤 应当赔偿
文章字数:451
  问:赵某驾驶小车寻找停车位时,见对面一辆小车驶离,因担心被别人抢占,突然跨越道路中心的黄色双实线急转调头。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的我,紧急避让中摔倒在地。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面对索要医疗费用等损失,赵某却以小车与我驾驶的电动车以及我的人身并没有任何接触、碰撞,是我自己惊慌失措摔伤为由拒绝。请问:赵某的说法对吗?
  答: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恰恰具备了承担责任的要件:一是跨越道路中心的黄色双实线急转调头,阻挡了同向车辆的通行,侵害了交通参与者在法律上的一般信赖利益,违反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有关黄色实线禁止跨越对向车道分界线的规定;二是应当预见自己的鲁莽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却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三是你紧急避让乃至造成损害与之密切相关。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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