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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改装电动车 对事故无过错也须赔偿
文章字数:501
  问:将自己的电动车进行改装后,最高时速由原来的20公里上升到50公里,自重也增加到50公斤。我骑该车途中,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并造成刘某受伤。请问在交警部门已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为何法院却判决我承担刘某10%的损失?
  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已明确指出: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与之对应,姑且不论你改装电动车的行为违法,仅就提速后的“电动车”而言,因其为动力驱动、最高时速可达50公里、整车重量为50公斤,无疑已经属于“机动车”之列。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使其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你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也因为你所驾驶的属于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法院也可以判令你“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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