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9版
发布日期:
需按法规确定试用期
文章字数:362
  案例:小茹被一家大公司录用,可公司提出试用期要长一些。考虑到找份好工作不易,小茹只好答应。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2年期的合同,其中约定小茹的试用期为5个月。谁知5个月快满时,公司以小茹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解雇。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小茹的的劳动合同期只有2年,可公司竟然约定了5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违法。由于小茹的试用期只能按法定的最长期限2个月来确定,所以在2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应当视为小茹已自动转正,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茹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潘家永)

安徽科技报 电话/传真:0551-84908822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
安徽科技报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3879号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