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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履职遭遇车祸 不能要求工伤待遇
文章字数:468
  问:我与胡某合伙开办了一家花店。我驾驶摩托车为顾客送花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致残。请问我能否要求胡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工伤待遇?
  答:你不能要求胡某给予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给予适当民事补偿。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其只是针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在该《条例》第二条中已作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你与胡某是合伙关系,各自地位平等,谁也不是对方所聘或所雇,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你不能要求胡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工伤待遇。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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