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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文章字数:3242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实施科教兴皖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服务“三地一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协会有关工作开展以及服务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和科学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制定促进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在科学技术协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由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科协基层组织)组成。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协会,并保障其人员和办公场所。
本条例所称学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的或者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科协基层组织是指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等单位和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含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
学会的成立、变更或者注销,应当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科协基层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促进学会、科协基层组织的发展,领导所属学会工作,指导所属科协基层组织工作。
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围绕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推进科学技术伦理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二)开展科学技术工作者状况调查,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帮助科学技术工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搭建平台;
(四)依法依规表彰、宣传、推荐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推动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组织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活动;
(六)组织开展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促进科学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开展以下工作:
(一)有序、规范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活动;
(三)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学会等加强与企业协作搭建平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应用;
(四)推进科学技术期刊培育建设,牵头推动在本省设立全国学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
(五)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牵头推动在本省设立国际科技组织;
(六)组织开展其他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围绕服务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科学素质建设;
(三)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月”及其他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
(四)加强科普供给,创新科普方式方法,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提升科普数智化水平;
(五)指导科普设施、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
(六)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培养科学技术创新后备人才;
(七)推动科普产业发展,积极开展科普动漫、科普展览、科普研学游等活动,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
(八)推动科普队伍建设,按照规定开展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为从事科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提供平台和渠道;
(九)建设科学技术志愿服务者队伍,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志愿服务;
(十)组织开展其他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推动科学技术创新智库建设,围绕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科学技术创新智库研究基地;
(二)建设决策咨询专家队伍;
(三)组织开展科学论证、科学技术评估等服务;
(四)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为有关科学技术政策、法规、规划等研究和制定工作提供咨询;
(五)组织开展其他决策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所属学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突出科学技术工作者主体地位,突出学术性、专业性特点,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支持学会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创新、决策咨询、科普活动,承接科学技术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
鼓励学科相近的学会成立学会联合体、科学技术服务团,发挥集群优势,促进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指导所属科协基层组织立足自身特点,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网上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线上线下服务相融合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协会的科普、运行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完善科普投入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本条例和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科学技术协会及学会、科协基层组织的经费。科学技术协会及学会、科协基层组织的财产所有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法向科学技术协会捐赠财物,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获得捐赠的财物用于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学术交流、科普、决策咨询等公益性事业。
捐赠财物用于科学技术公益性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升级,对符合规划的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开展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普场馆运营绩效管理,保障科普场馆有效运行。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障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创办和参加学会的权利。
鼓励学会、科协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专职从事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将该工作人员从事科学技术协会工作的实绩视同其本职工作实绩,在其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上,与其他在职同级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该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普工作的业绩和科普奖项等视同其工作业绩,并在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