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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孙月月
文章字数:2831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技术逐渐提升并逐步完善,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隐私权侵权的可能性,侵犯隐私的案例日益增加。然而我国隐私权立法比较分散,仅仅通过间接保护的方式保护隐私权,无法实现对隐私权的全面保护,这就增加了通过健全法律来保障隐私权的紧迫性。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要加大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仅要深刻研究隐私权的理论内涵,更应当了解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侵权的新特点以及隐私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从根本上改善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侵权现象的发生。
  一、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的概述
  (一)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的内涵。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隐私权发生了新的变化。首先,传统隐私权的侵权主体通常是特定的行为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新时代各类智能装置由于和人类相当的思维体系和行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风险,也可以作为侵犯隐私权的主体;其次,传统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窥探或者监视等极具威胁性的危险行为,人工智能时代则通过更加隐蔽,温和的方式侵犯公民隐私权,令人难以察觉;最后,传统隐私权所处的空间主要是现实领域和无形领域两种形态下的汇总,新时代的隐私权并不限于这两种空间中所储存的个人信息,它还将没有网络状况下发生的生活场景包含在内。因此,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具有更深刻的内涵和外延。
  (二)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的新特点。1.隐私权的范畴不断深化扩大。伴随着现代人格权利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隐私权的范畴从私人住宅扩展到公共领域。对隐私权的判断,不应仅仅停留在空间的层面,私人住所与公共区域已不是绝对的边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更大地发挥了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和交互性,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也从物理空间扩展及虚拟空间,虚拟空间中的信息数据成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一项内容。2.隐私权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隐私权因其消极防御性功能而产生,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侵害,排除他人干涉。但传统隐私权主要强调消极防卫作用,忽视隐私权的积极利用性权利,使我国隐私权侵权问题更加突出。现阶段隐私权已从消极防卫性权利向积极利用性权利转化,并在众多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侵权主体更具多元性。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政府机关,大数据服务商、社会民众都属于隐私权的主体。公权力机关还开展了电子政务服务,其各项业务都和人工智能技术联系得越来越密切,人工智能服务商依靠收集的用户数据,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优化,这便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用户数据向不同主体之间的传递和渗透,这些数据信息在这些过程中存在被截获、泄漏的危险。
  (二)隐私权客体范围逐渐增加。隐私权所处空间从现实拓展到虚拟,即隐私权客体不仅包括现实空间中的数据信息,虚拟空间内使用者的各类信息也包含在内。过往判断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通常是基于公共和私人场所作为界限依据,而现代科技早已突破社会生活场域的“围墙”“房屋”等传统的物理空间界限。
  (三)隐私权兼具人格和经济属性。传统隐私权侵权行为,主要会对受害者的精神层面产生影响,从而给受害者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即主要涉及人格属性。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用户数据信息能为窃取用户隐私的个人或组织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新时代隐私权兼具人格属性和经济属性。
  (四)侵权手段更加隐蔽、难以觉察。人工智能时代隐私侵权行为主要采用一种更为温和,隐蔽的方式进行,受害者很难察觉个人信息受到非法分子侵害,且受害者为维护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为的成本更加高昂。许多不法分子通过伪造IP或者使用虚拟机隐藏自己的信息,利用人工智能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隐私信息,成功后还会隐藏访问记录,使受害者无迹可寻。
  (五)侵权后果更加严重,难以弥补。过去,传统隐私信息遇到泄露时扩展面积很小,但新时代隐私数据扩展面越来越大,波及范围和受众面更广,一旦隐私权受到侵害,将会造成连环反应威胁更多人的隐私信息,后果就更为严重,难以弥补。
  三、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一)强化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在隐私权法律理论构建过程中,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应当建立和完善对隐私权保护的宪法法规,加入对公民隐私安全的保护条款和事后救济途径的相关规定,使得隐私权保护问题在宪法中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在隐私权法律制定过程中,应明确规定隐私权客体范围、侵权主体类型和适用领域,具体说明侵权行为认定标准、赔偿方式和救济方式等内容。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并建立相应的标准,赋予用户隐私知情权,隐私自主使用权和隐私知悉权,强化事前救济。从隐私权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定两方面入手,需要政府、用户和行业之间的共同参与和积极配合,通过修改和完善立法内容,强化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
  (二)加强隐私权保护监督监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换新,我们应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技术监管和司法力量。在加强技术监管上,可以利用智能技术的便利来强化执法水平,对市场进行实时的动态监督。建立统一的技术监管规范,根据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的新特点构建事前监督预警机制。在强化司法监督力量上,应当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现有执法监督队伍进行整合,形成对特定行业隐私信息动态评估监管。通过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和监管,强化相应的技术监管和执法力量,给公民提供便利,构建出一张全面的、系统地维护新时代隐私权的大网。
  (三)增强用户隐私保护意识。在人工智能时代,用户应提升对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首先,我们要从用户个人出发,通过宣传教育倡导用户积极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深刻了解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其次,应当培养用户良好的网络操作习惯,在完成后及时清除网络上的离线缓存文件及云端文件,切断非法分子盗窃个人信息的途径。最后,用户在使用互联网软件时,应当认真阅读用户登录协议,正确判断App的应用价值和隐私泄露风险,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再决定是否同意其隐私条款。
  (四)引导构建行业自律机制。在人工智能时代仅仅依靠立法构建和司法监管,不足以实现对隐私权的整体保护,引导构建行业自律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具有前瞻性的企业已经对这一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法,如科大讯飞《人工智能深圳宣言》在人工智能治理问题上引起热议,相应行业规则也随之产生。科大讯飞的号召值得相关行业的反思和学习,企业的发展不应围绕纯粹的利益角度,在享受社会红利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利用企业自身的力量来规制隐私侵权行为比法律的规制更为直接有效,这是隐私保护的一道重要防线。
  四、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但是这种技术运用不当将会以牺牲我们的个人隐私为代价,严重侵害我们的权利。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法治建设往往落后于社会发展,如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是我们急需关注的问题。此外,前瞻性和强有力的法律将更好地保障我们不受侵害地享有新技术的红利,人工智能技术也将凭借健全的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类,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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