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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临破产企业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文章字数:5266
一、董事信义义务现状分析
(一)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80条明确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在181条以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了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采用了“二分法”,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一般被视为董事义务中的最高义务,其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当用心用专业知识为企业服务,将企业利益置于首位。勤勉义务一般被视为董事履职中的最低义务,其要求董事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谨慎行使权利、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积极主动对股东行为进行监督。
1.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是董事信义义务的核心,在控制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结构下,董事等管理者逐渐掌握企业治理权,股东极少参与企业管理,也就导致了在企业治理中,董事与股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情况。基于此,忠实义务要求董事采取措施避免企业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冲突,并以此要求董事必须致力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全心全意努力为企业服务,不得为谋取私利而损害企业利益。
2.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是董事信义义务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在《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确立了“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其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要认真负责,在积极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动勉义务又可分为决策勤勉和监督勤勉,决策勤勉,是指董事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必须以已知信息为基础谨慎决定,其要求董事所有决策的作出必须经过信息收集与整理,信息评估两个阶段,然后以最谨慎的态度作出能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决策;监督勤勉,则要求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地对监事等管理层以及职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如股东是否出资到位,重大经营决策的作出是否经过法定程序等。
(二)濒临破产企业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缺位
基于企业濒临破产这一特殊时间节点,作为董事,不论是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还是从债权人整体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董事都必须有效地实施自救性交易,摆脱困境,回到正常经营的轨道 。这些自救性交易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很多难题,这些难题无法在公司法单一框架下得到解决。
对于濒临破产企业的股东,即使最终企业拯救失败其也只对企业依照其份额对企业承担责任。此时股东更希望董事通过自救性交易扭转企业颓势,避免企业破产,即使董事进行的交易的风险较大。通过风险较大的交易来拯救企业,成功则皆大欢喜,失败则意味着困境企业的资金进一步向外流出,导致最终破产清算时债权人难以得到合理清偿。同时对于困境企业其最需要的是通过再融资促进其资金的流动性,自救失败意味着企业新增债权人,最终造成多数人分少数钱的尴尬局面。而董事基于对企业和股东的信义义务进行的风险较大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自救交易难以评价为新《公司法》第191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而不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现行《公司法》中对濒临破产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不仅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影响正常经营的企业向社会的借贷。
二、董事信义义务的基本构建建议
(一)企业濒临破产的时间界定
目前《破产法》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属于可申请破产的企业,但对“濒临破产”即事实破产前的状态并未规定。“濒临破产”是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关键阶段,目前尚未有一个统一可操作的判断标准。相较于将“濒临破产”的时间认定为某一个特定时间点我更赞同将其认定为事实破产前的时间段,再根据相关标准和运用特定工具来加以判断。
其中阿特曼 Z-score 模型是爱德华·阿特曼教授在1968年就对美国破产和非破产生产企业调研结果,建立的对企业的运行状况、破产与否进行分析、判别系统。作为衡量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其旨在通过预测公司在两年内破产的可能性来预测破产。五十多年来,由于该模型具备使用方便、易于计算、所需数据量适中等优点,它已成为衡量企业财务健康状况与破产风险的公认标准之一,并在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然而,有效应用此模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公司需拥有完整的历史财务数据与信息收集系统作为支撑、需配备了解模型原理并能正确使用它的专业人员,以及有应用模型的需求。因此,该模型并非对所有公司都是必需或适用的。对于许多中小型企业而言,判断自身是否陷入财务困境,通常无需引入此类成本较高的专业模型。凭借管理者即董事熟练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结合对现有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目的分析,便足以得出结论。
对于不适用Z-score 模型的中小企业其董事的主观判断企业濒临破产的核心判断标准主要有现金流枯竭和偿债能力恶化。现金流测试的核心问题是:在未来一段特定时期,通常是未来12个月,在考虑所有可用的财务资源后,实体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履行其到期的债务?资产负债表法是一种通过分析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比例和绝对数值,来判断其是否资不抵债、评估其财务稳健性和破产风险的方法。它的核心逻辑是审视一家企业的“家底”是否厚实,能否覆盖其所有债务。
(二)董事信义义务转化后的基本内容
1.维护公司价值的义务
在公司面临破产风险时,维护公司价值是董事履行所有职责的根本依据,其承担的其他义务也主要围绕维护公司整体价值这一核心目标展开。董事始终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开展工作,无论在何种经营阶段,都应当充分履行维护公司价值的责任,而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尤其需要强调对公司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保护。
公司价值涵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方面。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等实物财产以及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的资产;无形资产则包括营运价值、品牌价值、知识产权、特许资质和市场信誉等。董事维护公司价值的义务可以通过积极增加公司资产和避免资产减损两种途径实现。积极增加资产既包括来自外部的资产,如应收账款,也包括来自内部的资产,如股东应缴的出资款。在外部资产方面,董事应全面掌握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积极收回已到期债权和应收账款,在对外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收回超出债权金额的抵押财产部分,并在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项目中为公司争取机会。在内部资产方面,董事需要判断公司当前的财务困境是否影响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并对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的股东及时催缴出资。避免公司财产减损属于消极义务,具体包括不得挥霍、转移或随意处置公司财产,不得进行偏颇清偿或不等价交易,以及避免公司参与高风险项目导致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挥霍、转移或随意处置财产会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31至33条虽然对董事等可能损害破产财产的部分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列举式立法难免存在遗漏,因此明确要求董事承担维护公司价值的义务,禁止其从事任何损害公司财产的行为,更有利于追究董事不当行为的责任。
2.信息收集与披露义务
在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应当更加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并着手建立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具体来说,这包括两个主要方面的义务:
首先是信息收集义务。根据《破产法立法指南》的建议,董事必须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全面掌握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为了尽早发现公司的财务困境,防止危机加深,董事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公司的运营、业务和财务等信息,确保对当前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偿债能力有清晰而全面地把握。在此基础上,董事还应主动向财务预测、企业战略等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听取他们关于公司破产可能性和未来发展机会的专业意见,以增强判断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并决定是否将这些专家意见作为商业决策的依据。在充分收集信息、完成专业咨询和风险预测之后,如果发现公司已陷入财务困境并面临现实或潜在风险,董事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并积极制定应对方案。
其次是及时汇报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需要及时向股东汇报公司情况,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有效沟通。同时,还要加强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向债权人和外部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已制定的应对决策和措施。
3.破产防止义务与积极拯救义务
破产防止义务与积极拯救义务是破产拯救理念的重要体现。董事一是应当综合现有信息,考虑债权人和融资人意愿、股东意见,判断公司进行庭外重组、预重整或重整的可能性。若董事认为公司有机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获得拯救,则应当避免公司破产,并负有通过庭外重组或预重整等方式挽救公司的义务。二是应当建立与债权人的沟通协商机制,就公司现有债务偿还危机达成解决方案,同时积极寻求外部融资,与投资方就公司财务危机应对与实现未来持续营运达成重组方案。三是若公司重组方案难以形成或存在价值减损的风险,则董事应当及时将公司推进到破产程序中。
4.及时申请破产的义务
当董事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判断公司已经不可避免地需要进入破产程序时,他们就有义务及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以此将破产可能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我国学术界许多学者都支持借鉴德国立法,为董事设立这项破产申请义务。
支持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为了防止公司资产持续不断地消耗。首先,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债权人实际上取代股东成为公司剩余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这可能导致董事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公司资产的损失。而一旦启动破产程序,公司的控制权将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及法院等外部机构,这能有效限制董事的不当行为。其次,当公司深陷财务困境且难以扭转局面时,拖延进入破产程序只会导致资产被无谓地消耗,这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十分不利。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则可以果断地终止这种无效的经营状态。
另一个关键理由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之间出现对资产的恶性争夺。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每位债权人都有动机抢先使自己获得清偿,从而引发“资产竞争”。这种竞争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它可能诱使董事收受某个债权人的好处而进行偏袒性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也可能迫使公司为换取现金而仓促变卖核心资产,进一步损害其运营价值;个别债权人还可能通过扣押公司资产来保护自身利益,这些行为都会干扰公司正常秩序并造成更多损失。而破产程序的启动,意味着所有债权人将进入一个统一的集体清偿程序,从而能够有效制止这种有害的个别竞争。
(三)破产拯救理念下兼顾债权人利益保护
当前,全球破产立法正呈现出从惩罚模式向救助模式转变的现代化趋势,企业拯救已成为破产法应当秉持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传统的惩罚理念下,破产法主要通过设定义务与责任来约束董事行为,使其倾向于采取保守的经营策略,往往对公司在困境中继续经营的努力持否定态度,而不论这种经营是否真的有助于挽救公司。
随着人们对破产程序系统性及其社会影响的认知加深,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已不再局限于保护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而是逐步扩展至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这一转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现代破产法在程序规则之外,越来越注重自主性和灵活性,既尊重债务人在经营策略上的选择权,也保障其在濒临破产时有权尝试通过持续经营来摆脱困境。另一方面,为应对破产可能引发的市场与社会系统性风险,预防破产和降低其负面影响本身已成为破产法的重要目标,这反映了现代化市场发展对法律价值取向的深刻塑造。“公司管理层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义务”这一指标,正是破产法走向市场化和现代化的体现。它要求法律为董事设定明确的义务,即主动避免公司破产、尽力拯救公司并减少破产损失,这实质上是将企业拯救理念转化为对管理层的具体法律要求。首先,企业拯救的核心在于通过破产前的一系列干预措施,阻止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从而避免其最终进入破产程序。因此,“避免破产”是相关义务规范的主线。确立这一理念能为董事履职提供明确指引,激励他们密切关注公司财务健康,确保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有效运转。其次,破产法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落实拯救理念,例如建立促使债务人提前应对财务危机的机制。这要求在公司持续经营的价值与清算价值之间进行权衡,鼓励积极整合现有资源,以实现对破产的有效干预和影响控制。最后,企业拯救理念的真正落地,必须依靠具体的董事义务规范来保障。董事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在信息获取和专业判断上具有天然优势。只有赋予他们及早识别财务危机并采取适当行动的法律责任,才能从实践层面确保公司得到及时、有效的挽救。
三、结论
企业濒临破产阶段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是现代公司治理与破产法律制度衔接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系统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基于代理成本转移、信托基金形成和风险负担变化的法理基础,确立董事信义义务由股东导向转为债权人导向具有理论正当性。其次,我国现行立法在此领域的缺位已造成实践困境,需要构建明确的义务转化标准与内容体系。再次,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应建立以“现金流枯竭”和“偿债能力恶化”为核心的客观判断标准,构建以维护公司价值、信息收集与披露、及时申请破产内容的义务体系。最后,在现代破产拯救理念指导下,既要为企业自救提供合理空间,又要为债权人利益建立有效保障,从而推动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制度衔接。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一)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80条明确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在181条以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了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采用了“二分法”,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一般被视为董事义务中的最高义务,其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当用心用专业知识为企业服务,将企业利益置于首位。勤勉义务一般被视为董事履职中的最低义务,其要求董事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谨慎行使权利、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积极主动对股东行为进行监督。
1.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是董事信义义务的核心,在控制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结构下,董事等管理者逐渐掌握企业治理权,股东极少参与企业管理,也就导致了在企业治理中,董事与股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情况。基于此,忠实义务要求董事采取措施避免企业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冲突,并以此要求董事必须致力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全心全意努力为企业服务,不得为谋取私利而损害企业利益。
2.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是董事信义义务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在《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确立了“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其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要认真负责,在积极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动勉义务又可分为决策勤勉和监督勤勉,决策勤勉,是指董事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必须以已知信息为基础谨慎决定,其要求董事所有决策的作出必须经过信息收集与整理,信息评估两个阶段,然后以最谨慎的态度作出能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决策;监督勤勉,则要求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地对监事等管理层以及职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如股东是否出资到位,重大经营决策的作出是否经过法定程序等。
(二)濒临破产企业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缺位
基于企业濒临破产这一特殊时间节点,作为董事,不论是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还是从债权人整体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董事都必须有效地实施自救性交易,摆脱困境,回到正常经营的轨道 。这些自救性交易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很多难题,这些难题无法在公司法单一框架下得到解决。
对于濒临破产企业的股东,即使最终企业拯救失败其也只对企业依照其份额对企业承担责任。此时股东更希望董事通过自救性交易扭转企业颓势,避免企业破产,即使董事进行的交易的风险较大。通过风险较大的交易来拯救企业,成功则皆大欢喜,失败则意味着困境企业的资金进一步向外流出,导致最终破产清算时债权人难以得到合理清偿。同时对于困境企业其最需要的是通过再融资促进其资金的流动性,自救失败意味着企业新增债权人,最终造成多数人分少数钱的尴尬局面。而董事基于对企业和股东的信义义务进行的风险较大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自救交易难以评价为新《公司法》第191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而不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现行《公司法》中对濒临破产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不仅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影响正常经营的企业向社会的借贷。
二、董事信义义务的基本构建建议
(一)企业濒临破产的时间界定
目前《破产法》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属于可申请破产的企业,但对“濒临破产”即事实破产前的状态并未规定。“濒临破产”是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关键阶段,目前尚未有一个统一可操作的判断标准。相较于将“濒临破产”的时间认定为某一个特定时间点我更赞同将其认定为事实破产前的时间段,再根据相关标准和运用特定工具来加以判断。
其中阿特曼 Z-score 模型是爱德华·阿特曼教授在1968年就对美国破产和非破产生产企业调研结果,建立的对企业的运行状况、破产与否进行分析、判别系统。作为衡量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其旨在通过预测公司在两年内破产的可能性来预测破产。五十多年来,由于该模型具备使用方便、易于计算、所需数据量适中等优点,它已成为衡量企业财务健康状况与破产风险的公认标准之一,并在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然而,有效应用此模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公司需拥有完整的历史财务数据与信息收集系统作为支撑、需配备了解模型原理并能正确使用它的专业人员,以及有应用模型的需求。因此,该模型并非对所有公司都是必需或适用的。对于许多中小型企业而言,判断自身是否陷入财务困境,通常无需引入此类成本较高的专业模型。凭借管理者即董事熟练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结合对现有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目的分析,便足以得出结论。
对于不适用Z-score 模型的中小企业其董事的主观判断企业濒临破产的核心判断标准主要有现金流枯竭和偿债能力恶化。现金流测试的核心问题是:在未来一段特定时期,通常是未来12个月,在考虑所有可用的财务资源后,实体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履行其到期的债务?资产负债表法是一种通过分析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比例和绝对数值,来判断其是否资不抵债、评估其财务稳健性和破产风险的方法。它的核心逻辑是审视一家企业的“家底”是否厚实,能否覆盖其所有债务。
(二)董事信义义务转化后的基本内容
1.维护公司价值的义务
在公司面临破产风险时,维护公司价值是董事履行所有职责的根本依据,其承担的其他义务也主要围绕维护公司整体价值这一核心目标展开。董事始终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开展工作,无论在何种经营阶段,都应当充分履行维护公司价值的责任,而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尤其需要强调对公司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保护。
公司价值涵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方面。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等实物财产以及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的资产;无形资产则包括营运价值、品牌价值、知识产权、特许资质和市场信誉等。董事维护公司价值的义务可以通过积极增加公司资产和避免资产减损两种途径实现。积极增加资产既包括来自外部的资产,如应收账款,也包括来自内部的资产,如股东应缴的出资款。在外部资产方面,董事应全面掌握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积极收回已到期债权和应收账款,在对外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收回超出债权金额的抵押财产部分,并在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项目中为公司争取机会。在内部资产方面,董事需要判断公司当前的财务困境是否影响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并对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的股东及时催缴出资。避免公司财产减损属于消极义务,具体包括不得挥霍、转移或随意处置公司财产,不得进行偏颇清偿或不等价交易,以及避免公司参与高风险项目导致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挥霍、转移或随意处置财产会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31至33条虽然对董事等可能损害破产财产的部分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列举式立法难免存在遗漏,因此明确要求董事承担维护公司价值的义务,禁止其从事任何损害公司财产的行为,更有利于追究董事不当行为的责任。
2.信息收集与披露义务
在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应当更加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并着手建立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具体来说,这包括两个主要方面的义务:
首先是信息收集义务。根据《破产法立法指南》的建议,董事必须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全面掌握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为了尽早发现公司的财务困境,防止危机加深,董事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公司的运营、业务和财务等信息,确保对当前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偿债能力有清晰而全面地把握。在此基础上,董事还应主动向财务预测、企业战略等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听取他们关于公司破产可能性和未来发展机会的专业意见,以增强判断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并决定是否将这些专家意见作为商业决策的依据。在充分收集信息、完成专业咨询和风险预测之后,如果发现公司已陷入财务困境并面临现实或潜在风险,董事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并积极制定应对方案。
其次是及时汇报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需要及时向股东汇报公司情况,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有效沟通。同时,还要加强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向债权人和外部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已制定的应对决策和措施。
3.破产防止义务与积极拯救义务
破产防止义务与积极拯救义务是破产拯救理念的重要体现。董事一是应当综合现有信息,考虑债权人和融资人意愿、股东意见,判断公司进行庭外重组、预重整或重整的可能性。若董事认为公司有机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获得拯救,则应当避免公司破产,并负有通过庭外重组或预重整等方式挽救公司的义务。二是应当建立与债权人的沟通协商机制,就公司现有债务偿还危机达成解决方案,同时积极寻求外部融资,与投资方就公司财务危机应对与实现未来持续营运达成重组方案。三是若公司重组方案难以形成或存在价值减损的风险,则董事应当及时将公司推进到破产程序中。
4.及时申请破产的义务
当董事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判断公司已经不可避免地需要进入破产程序时,他们就有义务及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以此将破产可能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我国学术界许多学者都支持借鉴德国立法,为董事设立这项破产申请义务。
支持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为了防止公司资产持续不断地消耗。首先,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债权人实际上取代股东成为公司剩余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这可能导致董事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公司资产的损失。而一旦启动破产程序,公司的控制权将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及法院等外部机构,这能有效限制董事的不当行为。其次,当公司深陷财务困境且难以扭转局面时,拖延进入破产程序只会导致资产被无谓地消耗,这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十分不利。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则可以果断地终止这种无效的经营状态。
另一个关键理由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之间出现对资产的恶性争夺。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每位债权人都有动机抢先使自己获得清偿,从而引发“资产竞争”。这种竞争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它可能诱使董事收受某个债权人的好处而进行偏袒性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也可能迫使公司为换取现金而仓促变卖核心资产,进一步损害其运营价值;个别债权人还可能通过扣押公司资产来保护自身利益,这些行为都会干扰公司正常秩序并造成更多损失。而破产程序的启动,意味着所有债权人将进入一个统一的集体清偿程序,从而能够有效制止这种有害的个别竞争。
(三)破产拯救理念下兼顾债权人利益保护
当前,全球破产立法正呈现出从惩罚模式向救助模式转变的现代化趋势,企业拯救已成为破产法应当秉持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传统的惩罚理念下,破产法主要通过设定义务与责任来约束董事行为,使其倾向于采取保守的经营策略,往往对公司在困境中继续经营的努力持否定态度,而不论这种经营是否真的有助于挽救公司。
随着人们对破产程序系统性及其社会影响的认知加深,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已不再局限于保护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而是逐步扩展至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这一转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现代破产法在程序规则之外,越来越注重自主性和灵活性,既尊重债务人在经营策略上的选择权,也保障其在濒临破产时有权尝试通过持续经营来摆脱困境。另一方面,为应对破产可能引发的市场与社会系统性风险,预防破产和降低其负面影响本身已成为破产法的重要目标,这反映了现代化市场发展对法律价值取向的深刻塑造。“公司管理层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义务”这一指标,正是破产法走向市场化和现代化的体现。它要求法律为董事设定明确的义务,即主动避免公司破产、尽力拯救公司并减少破产损失,这实质上是将企业拯救理念转化为对管理层的具体法律要求。首先,企业拯救的核心在于通过破产前的一系列干预措施,阻止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从而避免其最终进入破产程序。因此,“避免破产”是相关义务规范的主线。确立这一理念能为董事履职提供明确指引,激励他们密切关注公司财务健康,确保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有效运转。其次,破产法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落实拯救理念,例如建立促使债务人提前应对财务危机的机制。这要求在公司持续经营的价值与清算价值之间进行权衡,鼓励积极整合现有资源,以实现对破产的有效干预和影响控制。最后,企业拯救理念的真正落地,必须依靠具体的董事义务规范来保障。董事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在信息获取和专业判断上具有天然优势。只有赋予他们及早识别财务危机并采取适当行动的法律责任,才能从实践层面确保公司得到及时、有效的挽救。
三、结论
企业濒临破产阶段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是现代公司治理与破产法律制度衔接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系统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基于代理成本转移、信托基金形成和风险负担变化的法理基础,确立董事信义义务由股东导向转为债权人导向具有理论正当性。其次,我国现行立法在此领域的缺位已造成实践困境,需要构建明确的义务转化标准与内容体系。再次,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应建立以“现金流枯竭”和“偿债能力恶化”为核心的客观判断标准,构建以维护公司价值、信息收集与披露、及时申请破产内容的义务体系。最后,在现代破产拯救理念指导下,既要为企业自救提供合理空间,又要为债权人利益建立有效保障,从而推动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制度衔接。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