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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生态振兴及其法治保障问题探究
李邦
文章字数:2611
  乡村生态振兴是解决农村内生环境问题、建设宜居乡村的顶层设计。其法律内涵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当前乡村生态振兴存在着生态环境立法供给不足、法治实施体系与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相关主体生态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应当通过完善生态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健全乡村生态法治实施与监督机制以及引导树立科学的生态法治理念等方式为乡村生态振兴战略高效实施提供更为完备的法治保障。
  一、研究缘起:乡村生态振兴的法律内涵
  乡村生态振兴是以建设生态宜居乡村为出发点的顶层战略设计。其本质就是在将乡村生态环境作为最大财富的基础上,妥善把握和处理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促进农民富裕与良好生态环境的统一。针对现阶段乡村生态振兴所需,应当准确理解乡村生态振兴的法律内涵以应对乡村生态保护和乡村发展困局。
  首先,乡村生态振兴需要立足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和谐、生态宜居的乡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此条款为一切乡村发展和建设行为奠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基调,乡村生态振兴正是这一根本要求在广大乡村地区的具体施行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的中心,以乡村地区的具体实际为出发点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农业、土地到水利、矿产等各个领域提出了可供现实操作的法律指引。从乡村发展到乡村振兴,从乡村生态保护到乡村生态振兴,一切发展乡村、振兴乡村的具体措施都应准确理解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根本的价值内涵,以促进乡村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
  其次,乡村生态振兴应当妥善处理乡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产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中的生态保护理念也都体现着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广大乡村地区各个环节短板的有效补齐都需要以现行法律体系的绿色理念为基础,在大力发展乡村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的同时,坚持解决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利益的冲突,以乡村经济的发展带动乡村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展开,使乡村产业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融合,以形成乡村发展与生态保护的互利格局。
  最后,乡村生态振兴应当坚持生命共同体理念,致力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规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应当遵循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原则。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绿色条款共同构建了较为健全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也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立足当下,应当对现行法律进行符合现实需求的解读,以“两山论”和“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在新的发展时期中理解乡村生态振兴的时代内涵与法律内涵,以建设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
  二、未来进路: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的路径探析
  (一)完善乡村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强化乡村生态建设法律支撑。当前我国生态立法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三个方向,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在不断满足实践需要进行立法范围扩大的同时,生态立法的碎片化也日益加剧。应当尽快制定乡村生态保护法,以生态法治整体主义为原则,对散落在各部法律文件中的乡村生态保护法律规范予以整合,建立起明确的生态环境标准制度、生态环境利用规划制度等一系列城乡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明确法律规范,以完备的生态法治体系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二)健全乡村生态法治实施体系,提高生态法治体系实施效率。生态环境治理以其高度的综合性和整体性对生态法律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乡村生态法治体系涉及的多种规范主体,调整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强调生态法律的实施,应当突破当前单一的行政手段法律实施模式,多主体联动互动,将乡村生态法治贯穿于乡村生态振兴的各个环节。首先,根据乡村生态法律规范对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关系和权力运作范围予以明确。根据地方发展合理设置执法机构,保证乡村生态执法的独立与有效,建设起执行有力、高效快速的乡村生态法治实施队伍。其次,应当重视乡级人民政府和村集体在乡村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明确农村基层政府部门在乡村生态保护方面的执法权力以及义务范围,同时赋予村集体相应的监督权力与职责,使其成为乡镇企业污染行为、环境破坏行为的基层对抗力量。
  (三)加强乡村生态法治监督保障,构建多主体协同监督机制。促进乡村生态法治规范化、体系化,不仅需要国家战略的宏观指导和明确法律规范的具体指引,还需要多主体共同合作参与乡村生态法治监督,为各阶段、各环节的战略推进、措施开展提供保障。首先,应当完善农村基层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促进政府工作全方面、全流程对社会大众公开以监督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其次,可以适当引入第三方环保机构以环评方式参与监督,通过利用第三方的专业知识能力对政府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模式进行评价,促进政府环境执法行为的高效落实。最后,乡村生态振兴作为关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社会全体成员均应负有监督责任。应当通过建立多主体真实参与、多环节公开的生态保护监督机制,推动形成全面有效的乡村生态法治监督参与格局,为乡村生态环境的持续良性发展提供多重助力。
  (四)引导树立科学的生态法治理念,提高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在乡村生态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促进乡村生态理念的同步转变与进步,其中各乡村生态振兴参与主体的生态意识培养是实现乡村生态振兴的关键。基层政府应当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法治思维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加强生态环境法治教育,根据地方特点开展生态环境法治文化宣传工作;乡镇企业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生产活动,同时应当积极参与乡村地区的生态法治建设,以自身行动促进生态法治观念建设;农民生态法治观念的培育与树立对乡村生态法治保障至关重要,应当因地制宜地建立农民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平台,同时可以组织农民学习相关法律,增强生态维权的意识与能力,以科学的生态法治观念促进乡村生态法治化的稳步实现。
  作者单位:淮北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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