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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如何保障“人的主体性”法律地位不动摇
文章字数:1796
自康德以来,“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戒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深入人心。但,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与人之间在无形中形成了一道数字鸿沟,这道鸿沟使人的异质性不断凸显,人的主体性法律地位在数字化浪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笔落至此,不禁开始反思,数字技术由人类所创造,其必然要为人类服务,可如何确保其始终为人类服务?目前来看,通过法律去规制可能是最好的选择,如何通过法律去规制正是本文要探讨的主题。本文的分析思路如下:权利是权力的正当来源,当前对权利的冲击,主要来自以算法为核心的自动化决策,因此通过不断地对公众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数字赋能,增强公民的信息素养,是确保人在当前普遍的自动化决策中享有足够尊严的关键。人的尊严是人的主体性的核心,也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后文将具体论述,在数字时代如何对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数字赋能。
一、全过程赋能:推动政务算法原理公开
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治国理政的根本立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身处数字时代的我们,逐渐摆脱对传统工商业社会的依赖,开始熟练地使用计算机,以数字化的方式全过程参与到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如线上对法律草案发表意见、线上申请行政许可等,算法在不知不觉间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当前我们与算法之间的关系似乎呈现出一种单向依赖性,这种不健康的关系,如果法律不及时进行规制,随着人类对算法依赖性的逐渐加深,最终将不可避免地滑向“数字滑坡”,导致人的主体性逐渐消解。那如何防止人滑向“数字滑坡”?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政务算法原理公开的方式去预防。
政务算法原理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这背后的原理在于:算法作为高度系统化、集成化的计算机代码群,如果不公开其基本原理,对于普遍缺乏计算机知识的公众来说,根本难以理解其运行的基本规律。如果多数公众都无法理解其运行的规律,那么“算法”将会因不受公众监督而无序扩张,不断吞噬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而形成数字时代的新型腐败。故,政务算法原理公开在当前具有现实必然性。行文至此,我想必然会有人提出,政务算法原理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公开将有损公共利益。此种论调的一个基本立足点在于:基于技术中立主义的立场,将算法视为一种技术,而技术作为人的独创性劳动成果,发明技术的人自然对其享有独占使用权,此时我们若要求发明技术者公开其技术原理,显然有悖常理。但,这种论调有一个价值观上的错误。技术作为一种人造物,从它被发明的一刻,其就以被人使用为根本目的。进言之,技术在法学视角下,应被视为人的目的一种延伸,始终附随于人并服务于人,既然技术从属于人,并被人所控制,其何谈中立?因此,“技术中立主义”只是一种形而上学的错误论断,根本不能阐明政务算法原理不能公开的本质原因。
综上,只有将政务算法原理公开,并将其原理转化为可视化的语句,使一般的社会公众可以理解,让公众在理解的基础上,对以“政务算法原理”为核心的数字权力进行监督,进而将处于数字时代低谷的公众重新引导至其固有的主体性位置。
二、全方位赋能:增强人挑战自动化决策的能力
数字时代,随着机器学习算法的不断发展,人与机器之间的能力日益失衡,自动化决策有可能“使参与者丧失理解行政过程的能力”,因此增强人全方位挑战自动化决策的能力在当前具有必然性。如何具体增强,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其一是,充分告知。行政机关通过自动化系统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向相对人充分告知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有权对此进行抗辩。这种告知应是一种可理解性的告知,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允许相对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查阅用以做出支持其结论的原始证据材料及计算过程,并且系统应以一种可视化的方式满足上述查阅请求。其二,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指行政机关在利用自动化系统做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告知相对人对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还要向其告知,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的道德依据,即如何确保个体在行为过程中享有“知其所以然”的尊严性权利。当然,这个过程也离不开双方的有效沟通。沟通在传统时代,是保证人的尊严的重要方式,在数字时代我们可以采取更加高效的沟通方式,如通过开发专用的政务沟通人工智能,并为其配置专用的情感模拟算法,以便其在听取申辩的时候可以更好地理解,从而提高沟通的效率。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一、全过程赋能:推动政务算法原理公开
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治国理政的根本立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身处数字时代的我们,逐渐摆脱对传统工商业社会的依赖,开始熟练地使用计算机,以数字化的方式全过程参与到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如线上对法律草案发表意见、线上申请行政许可等,算法在不知不觉间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当前我们与算法之间的关系似乎呈现出一种单向依赖性,这种不健康的关系,如果法律不及时进行规制,随着人类对算法依赖性的逐渐加深,最终将不可避免地滑向“数字滑坡”,导致人的主体性逐渐消解。那如何防止人滑向“数字滑坡”?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政务算法原理公开的方式去预防。
政务算法原理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这背后的原理在于:算法作为高度系统化、集成化的计算机代码群,如果不公开其基本原理,对于普遍缺乏计算机知识的公众来说,根本难以理解其运行的基本规律。如果多数公众都无法理解其运行的规律,那么“算法”将会因不受公众监督而无序扩张,不断吞噬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而形成数字时代的新型腐败。故,政务算法原理公开在当前具有现实必然性。行文至此,我想必然会有人提出,政务算法原理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公开将有损公共利益。此种论调的一个基本立足点在于:基于技术中立主义的立场,将算法视为一种技术,而技术作为人的独创性劳动成果,发明技术的人自然对其享有独占使用权,此时我们若要求发明技术者公开其技术原理,显然有悖常理。但,这种论调有一个价值观上的错误。技术作为一种人造物,从它被发明的一刻,其就以被人使用为根本目的。进言之,技术在法学视角下,应被视为人的目的一种延伸,始终附随于人并服务于人,既然技术从属于人,并被人所控制,其何谈中立?因此,“技术中立主义”只是一种形而上学的错误论断,根本不能阐明政务算法原理不能公开的本质原因。
综上,只有将政务算法原理公开,并将其原理转化为可视化的语句,使一般的社会公众可以理解,让公众在理解的基础上,对以“政务算法原理”为核心的数字权力进行监督,进而将处于数字时代低谷的公众重新引导至其固有的主体性位置。
二、全方位赋能:增强人挑战自动化决策的能力
数字时代,随着机器学习算法的不断发展,人与机器之间的能力日益失衡,自动化决策有可能“使参与者丧失理解行政过程的能力”,因此增强人全方位挑战自动化决策的能力在当前具有必然性。如何具体增强,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其一是,充分告知。行政机关通过自动化系统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向相对人充分告知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有权对此进行抗辩。这种告知应是一种可理解性的告知,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允许相对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查阅用以做出支持其结论的原始证据材料及计算过程,并且系统应以一种可视化的方式满足上述查阅请求。其二,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指行政机关在利用自动化系统做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告知相对人对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还要向其告知,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的道德依据,即如何确保个体在行为过程中享有“知其所以然”的尊严性权利。当然,这个过程也离不开双方的有效沟通。沟通在传统时代,是保证人的尊严的重要方式,在数字时代我们可以采取更加高效的沟通方式,如通过开发专用的政务沟通人工智能,并为其配置专用的情感模拟算法,以便其在听取申辩的时候可以更好地理解,从而提高沟通的效率。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