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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法治保障赋能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林轲亮 梁业成 苏时彬
文章字数:2235
  中共中央决定和政府工作报告擘画了低空经济产业的发展蓝图,推动低空经济市场热度攀升。据测算,2023年我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总量突破5000亿元,到2035年有望达到3.5万亿元。[1]当前,新兴经济形态方兴未艾,但法治保障体系仍相对滞后,亟需深化法治顶层设计、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司法保障力度,以高水平法治保障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打造“助飞”低空经济的“法治引擎”。
  一、深化低空经济的法治顶层设计
  低空经济的法治顶层设计需重点围绕法律与政策两个面向展开。
  在法律层面,宜采用领域法立法模式[2]构建内部协调的低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推动低空经济“基础性法律规范+航空器法律规范”双轨并行。前者指制定全国统一的“低空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低空经济的概念、发展原则、飞行服务、产业应用和法律责任等,并以立法回应理论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譬如划定低空空域范围、廓清“低空空域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和建立低空经济纠纷责任认定制度等。后者指出台高位阶的低空民用航空器的技术性和管理性法规,为无人机、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等低空民用航空器的生产者、所有者、操控员(运营者)及政府监管提供权威指引。此外,各地须制定促进低空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并探索跨区域协同立法新模式以释放立法共享红利,推动低空经济区域合作迈向更高台阶。
  在政策层面,各省市应加速出台低空经济专项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发展低空经济。同时,把握“共性”原则完善相关政策。例如,结合地形地貌、技术水平和基础设施等资源禀赋,合理规划当地低空经济活动的横向和纵向空间范围;加大产业资金扶持力度,如向通航企业发放专项补贴,鼓励其开展商业化低空飞行;支持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创业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吸纳各类优质“低空企业”,打造高质量低空经济产业集群;落实低空经济领域的人才招引、人员培训和先进个人奖励等措施,形成“引才、育才、留才”生态闭环,为低空经济发展储备后备力量。
  二、完善低空经济的监督管理体系
  其一,要确立“服务型监管”理念。以低空经济发展需求作为政府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预防优先、服务市场、宽严相济的监管模式,并通过简化飞行审批、强化技术赋能等方式,促进监管工作提质增效和低空经济参与者“主动合规”。
  其二,要构建权责分明、协调有序的监管架构。理顺低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机关、单位的职权范围,覆盖低空空域监管、航空器监管、操作员(运营者)监管和飞行活动监管等具体领域,确保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例如,在空域监管中建立军地企“分层赋权”的协同管理制度;[3]在飞行活动监管中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为执法主体的监管职能模式。[4]
  其三,要建立低空经济全链条监管机制。首先,前端监管应强调治理关口前移。可采取分类分级审批模式,针对不同飞行类型和风险等级设定差异化的申请、报备和资格认证要求,提升市场准入效率,筛选低空经济活动的合规主体。其次,中端监管应促进常态化监管能力提升。例如,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落实多方信息共享、政策协同、联合检查等措施,发挥综合治理效能;运用电子身份识别、动态地理围栏等智能监管技术,增强对“黑飞”等违规行为的发现、反制和查处能力。再者,后端监管环节应注重低空经济领域的责任溯源。应及时研判、确认并依法追究违规飞行活动、低空安全事故等的主体责任,并做好整改恢复、社会公开等善后工作。
  三、加大低空经济的司法保障力度
  第一,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夯实低空经济社会共治基础。发挥司法机关专业优势,推动低空经济普法宣传活动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借助解读低空经济典型案例、开展空域安全法治教育等契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强化社会公众对低空经济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形成正确的“空域法治观”。
  第二,开展司法助企行动,营造低空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方面,推动司法机关靠前服务。例如,向低空飞行器制造商、商业化飞行运营者发出司法建议书,预防潜在的失范风险;建立法院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络机制,可借鉴重庆市梁平区法院经验,在低空经济企业确定1名法官或法官助理作为联络人,适时回应企业司法需求。[5]另一方面,妥善办理低空经济涉企案件。例如,施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及时分析涉案企业可能受到的影响,并采取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处置措施,为低空经济企业长效发展保留容错纠错空间。
  第三,发挥司法工作效能,确保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例如,设置低空经济纠纷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促进案件繁简分流、组建专业办案团队和适用示范性诉讼机制,提升低空经济纠纷的审执质效;依法认定有关主体的刑事责任,着力打击利用无人机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外,低空经济产业技术密度高的特点决定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紧迫性,故可引入“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模式,为涉及低空经济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提供专业知识支撑;还应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低空经济企业的合作,同步提高对低空经济领域技术攻坚、产品研发和场景应用等各环节的司法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王金虎,苏大鹏,马维维,等.到2035年市场规模有望达3.5万亿元——低空经济蓬勃发展[N].《经济日报》,2024-11-30(2).
  [2]高志宏.低空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价值体系阐释[J].江西社会科学,2025,45(03):48-59.
  [3]张玉洁.法政策学视角下低空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J].交大法学,2025(01):101-113.
  [4]李龙贤.低空经济发展的行政法治保障[J/OL].行政法学研究,2025(03):47-60[2025-04-21].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1.3110.D.20250314.1020.006.html.
  [5]庄德通,吴亦有.重庆梁平:以政法力量护航“西部低空之城”建设[N].《民主与法制时报》,2024-12-26(2).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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