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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资本充实原则下西藏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文章字数:5221
一、问题的提出:西藏民族地方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关于资本缴存制度经历了三次变革。1993年《公司法》实行完全实缴制度,2005年《公司法》放宽到两年内缴足,2013年《公司法》则完全放开资本缴存,实行资本认缴制度,最后到2023年《公司法》规定五年内缴足。资本认缴制度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激励了创新创业,也产生了大量的债权纠纷。2023年修订是《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实缴层面从一开始的绝对严格到认缴制的全面放开,最终回到适度的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注册资本认缴制施行十年以来,虽然对创业者友好,但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却增加了交易风险。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公司虚标注册资本,认缴高额的注册资本,但实缴却很少甚至不实缴,导致公司资本不足。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大量公司股东利用认缴制和法人人格独立等制度,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却将债务留给公司,把利润和资金窃取到自己名下,最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股权代持等方式金蝉脱壳,严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在创新创业的时代背景之下,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是保障交易安全、营造稳定市场环境的必由之路。债权融资是重要的公司融资方式之一,实现良好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适逢新《公司法》的颁布,做出了一系列资本制度改革,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作者身处民族地区,就不由得好奇西藏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新《公司法》会有哪些实施难点?应该实行怎样的一些对策能保证新法的良好运用?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来源。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现状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已有研究
部分学者认为股东应该为自己的出资负责。一些学者认为,取消公司最低资本额,取消的不是股东出资义务本身,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当下的法律没有规定造假者的法律责任,造假者只需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补缴注册资本,前提是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另有学者认为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异常变动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非常重要,尤其是股东擅自减少公司财产,违反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时。债权人也应为自身投资负责,公司资本既不能完全保障公司运营,也不能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更不可能只依赖于公司资本。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未来方向,学者们的研究提出了有益的观点。未来要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股东瑕疵出资有限责任,债权人利益应由初始瑕疵出资股东终身负补充赔偿责任,对债权人采取过错推定规则。未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要从以下入手:程序性保护要重视催缴出资,公示性保护要重视信息披露和查询,优先性保护要重视衡平居次,介入性保护要重视撤销权,诉讼性保护要重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应注重对行为法的补充:一是,注重预防债权人面临的风险;二是,重视行权依据,在债权人遭遇不当侵害时为其提供。通过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应结合行为法与组织法,形成一套融洽自治的保护体系:行为法自治→组织法风险预防→行为法责任分配→组织法责任分配。债权人利益保护应是一套相互协作的体系,公司法居中,相关的合同、侵权、行政、刑事等相关法律也应该共同发挥作用。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理论
股东期限利益说。自2013年《公司法》完全放开资本缴存,实行资本认缴制度。立法旨在让市场主体以最小的成本参与市场活动,提振经济活力。虽然2023年《公司法》改为规定五年内缴足认缴资本,但是股东仍然享有五年的期限来缴足认缴出资额。部分学者认为,股东在五年内完成出资的期限利益应该得到保证。如果轻易地勒逼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或者对于股权转让要求前股东对未出资部分负连带责任,都会形成事实上的市场进入障碍,甚至倒逼市场主体退出市场。
债权人利益优先说。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市场交易普遍将注册资本视为公司实力的象征,市场主体普遍认缴高额的注册资本,却又普遍出资不足。债权人出于对国家保障注册资本实缴的信赖,与公司发生债权关系,最后却因为出资不足,公司无力偿债,这是不合理的。学者认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视为公司利益的一部分,在公司无力偿债时,应作为补充。
股东、债权人利益平衡说。作为比较中庸的一种学说,学者认为股东和债权人都是市场平等的参与主体,他们的利益应该得到公平地对待。非此即彼的说法,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只有达成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才能使得股东愿意投资成立新的实体,债权人愿意融资,为市场注入活力。
三、西藏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分析
(一)典型案例: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西藏中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三股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据裁判文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支持了西藏矿业公司“西藏中腾公司返还西藏矿业公司保证金30,000,000元”的诉求。同时由于西藏中腾公司的三股东并没有就注册资本5亿元实缴出资,法院判令“被告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2.05亿元范围内、被告中资国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1.95亿元范围内、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1亿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书前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裁判文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藏01民终367号,二审法院基于合同约定,还进一步支持了西藏矿业公司的利息诉求。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上述案例中,西藏中腾公司基于合同应返还西藏矿业公司3000万元保证金,自2019年3月1日条件成就起至今不能返还,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同时,西藏中腾公司具有三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债权人利益具有较大威胁。法院基于此判令西藏中腾公司三股东——中铁十二局、堆龙德庆区龙腾公司、中资国本公司在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西藏中腾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例中,法院采用出资加速到期,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问卷调查
1.数据来源
因为市场中,大部分债权人在享有债权的同时也对其他主体负债,所以本次调查兼有债权和债务方面的内容。本文研究以企业、自然人、村集体三类主体为研究对象,在市场中具有代表性。调查兼有线下和线上两种调查方式,但最终都录入到问卷星问卷系统。累计发放调查问卷300份,收回调查问卷230份,剔除其中填写时间过少(填写时长小于 60s)的问卷,最终剩余有效问卷206份,问卷有效率为89.56%。
2.调查问卷描述统计
由问卷调查可知,206个调查对象中,107个为自然人,占比51.94%;14个为村集体,占比6.8%;85个为企业,占比41.26%。个人参与者活跃,占一半以上;企业参与者略小于一半;作为农村经济的代表,村集体也在经济生活中占到一定比例。市场主体经营年限以3至10年为主,有136个,占比66.02%;3年以下的主体47个,占比22.82%;10年以上的主体最少,只占大约十分之一,11.16%。从年均营业收入来看,营收3000万元以上的最少,32个,只占15.53%;营收120万-3000万元之间的主体属于勉强维持,54个,只占26.22%;一半以上的市场主体经营困难,其中,79个年均营收36-120万元,占比38.35%;41个年均营收36万元以下,占比19.90%。
(三)个体案例访谈:A公司债权总监罗某
罗某介绍,A公司2008年成立,行业经营远超10年,年销售逾亿元。A公司目前重卡业务销售量较小,债权问题较小;政府投标业务严格按合同约定拨款,不存在债权问题;公司主要的债权问题集中在某国产品牌工程机械代理。
该工程机械代理,年均销售额约7000万元。目前,应收客户的债权余额约为6100万元,应付厂商的债务余额约为5600万元。笔者认为,债权余额相对营收还是挺大的,但相对于应付厂商还略有盈余。不过由于业务运营的交叉,政府投标项目采购付款与项目拨款的期限错配,导致公司虽常年保持千万余元的银行贷款,但仍然不足以维持运营资金,导致应付厂商的逾期。
罗某还介绍A公司常年采用积极的收款政策,使得公司债权平均逾期期限保持在3个月以下,对厂商的逾期也维持在3个月以下,形成大致持平的情况。罗某认为债权、债务逾期的主要原因都在于市场低迷,业务下降所致。在大量客户逾期的情形下,公司还是谨慎使用诉讼手段,累计600余客户,起诉的只有约10个,主要考虑还是在于维系客户。
对于新《公司法》施行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罗某表示只听说起诉公司可以连带股东。假设了解这些规则,罗某认为还是要顾虑客户关系,暂时还是采用老办法——只起诉债务人公司。
对于现下的经济形势,罗某就提纲21题的排序,需要优先解决“更多的融资便利”,以解决运营困难;其次才是提振经济活力;再次是了解新《公司法》资本充实制度如何操作用于减小债权损失;最后,法律援助对一定体量的公司是不太可能获得的。
最后,对于内地和西藏民族地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藏族客户和内地客户对待诉讼的不同态度上,内地客户熟悉诉讼程序,不怕诉讼,相信债权纠纷总会在某一步解决,解决问题更市场化一点;藏族客户不了解诉讼,惧怕诉讼,总是尽力在诉讼前解决问题。
(四)西藏债权人利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通过对以上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在西藏民族地方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障碍。
1.债权人层面
(1)不能有效对抗大公司及一些特殊组织
小体量的债权人如自然人通常不敢对抗大公司,其根源在于这些债权人通常对作为债务人的大公司具有依附性。这些债权人在交易市场中议价权低,对大公司的一些苛刻要求也只能忍气吞声。他们通常都期望能长久地获得和大公司的交易机会。在大公司债权违约后,这些债权人一是出于维护未来交易关系不敢过分催逼,更深层的原因是他们不懂法律,不知道怎么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自身的债权利益保护。体量较大的公司,面临一些特殊组织的债务人,也是束手无策。如村集体,虽然只是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但是公司是把他们当作一级政府组织在看待,在地位上,并没有把他看作平等的交易主体。村集体采购设备,由于资金受乡镇一级政府监管,甚至直接由乡镇财政支付货款。故而在村集体称“资金在走程序”的时候,公司并不能因为逾期时间长,而诉诸法律手段,去对抗政府。
(2)不熟悉债权连带股东的手段
对于起诉公司连带股东,一般来说,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已深入人心,债权人都能明白,起诉债务人公司能接受;但是连着股东一起起诉,是不是就有点“祸及家庭”“祸及妻儿”的意味,这与债权人朴素的传统观念相违背。故而一方面出于债权人的误解,另一方面则是债权人缺乏相关的了解途径。
2.债务人层面
(1)不注重合同条款审核,签订合同草率
在西藏民族地方,藏族客户出于朴素的交易观念,按“有活干、买设备、挣钱”的逻辑去采购设备。如果钱不够,就跟销售商分期。分期条款,恰恰是最重要的合同条款往往被其忽视。藏族客户缺乏相应的市场交易者训练,不能很好做出收益预期,和销售商达成合理的分期计划,最终会导致债权的逾期,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
(2)契约精神不足
在西藏民族地方,传统意识影响深远,许多交易场景,藏族客户还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准则,多数是口头约定交易内容。交易也常以人情为背书,人情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使得交易执行通常能口头更改,通常是债务延期。带入到现代交易场景,藏族客户的人情交易就显现出契约精神不足了。通常情况下,藏族客户受人情交易的影响,对按期履约准备不足,从而请求销售商,按人情交易的传统模式给其延期,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3)利用程序规则,实质债务拖延
内地客户相比于藏族客户虽然更多地具有市场交易经验,一般来说也遵循市场规则,和销售商认真讨论合同条款,按期履约还款。但是,也存在极端的内地客户利用诉讼程序的规则,不断地在起诉、和解、庭前调解、签订新还款协议之间循环,利用程序规则的时间,形成自身债务的实质拖延。
四、债权人利益保护需求及政策建议
(一)专业普法,使得债权人有效利用法律救济
债权人,尤其是自然人情形时,多数对法律知之甚少。在债权回收中,公司法人或股东通常以公司债务不涉及个人为由形成债权壁垒,妨碍债权人实现债权。由于大多数债权人的法律专业知识匮乏,使得其面临债务公司设置的债权壁垒时,无计可施。对于债权人的法律知识渴求,政府机构应该丰富普法方式,通过讲座、座谈、公开课、模拟法庭等形式经常地、持续地向债权人予以普及法律知识。还要针对不同行业,针对性讲解部门法。
(二)加强投资者培训,设置市场辅导机制
债权人,尤其是其中的自然人债权人,相对于公司法人,通常处于市场弱势地位。其弱势体现在没有足够的市场投资经验,盲目投资、赊销,形成较大的风险的应收债权。在此情况下,应由政府机构提供专业的债权投资培训和市场经营辅导。如此,债权人才能有效规避高风险投资,保障自身权益,有效参与市场化经营。
(三)精准法律援助,帮助债权人摆脱债务困境
对于处于债务困境的债权人,直接的法律援助能更好地助其脱困,并走上正常的市场经营道路。数以万计的市场主体中,很多都是弱小的债权人,直接的扶危济困是保障市场秩序,保证市场活力的有力措施。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公司法》关于资本缴存制度经历了三次变革。1993年《公司法》实行完全实缴制度,2005年《公司法》放宽到两年内缴足,2013年《公司法》则完全放开资本缴存,实行资本认缴制度,最后到2023年《公司法》规定五年内缴足。资本认缴制度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激励了创新创业,也产生了大量的债权纠纷。2023年修订是《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实缴层面从一开始的绝对严格到认缴制的全面放开,最终回到适度的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注册资本认缴制施行十年以来,虽然对创业者友好,但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却增加了交易风险。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公司虚标注册资本,认缴高额的注册资本,但实缴却很少甚至不实缴,导致公司资本不足。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大量公司股东利用认缴制和法人人格独立等制度,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却将债务留给公司,把利润和资金窃取到自己名下,最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股权代持等方式金蝉脱壳,严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在创新创业的时代背景之下,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是保障交易安全、营造稳定市场环境的必由之路。债权融资是重要的公司融资方式之一,实现良好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适逢新《公司法》的颁布,做出了一系列资本制度改革,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作者身处民族地区,就不由得好奇西藏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新《公司法》会有哪些实施难点?应该实行怎样的一些对策能保证新法的良好运用?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来源。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现状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已有研究
部分学者认为股东应该为自己的出资负责。一些学者认为,取消公司最低资本额,取消的不是股东出资义务本身,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当下的法律没有规定造假者的法律责任,造假者只需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补缴注册资本,前提是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另有学者认为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异常变动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非常重要,尤其是股东擅自减少公司财产,违反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时。债权人也应为自身投资负责,公司资本既不能完全保障公司运营,也不能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更不可能只依赖于公司资本。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未来方向,学者们的研究提出了有益的观点。未来要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股东瑕疵出资有限责任,债权人利益应由初始瑕疵出资股东终身负补充赔偿责任,对债权人采取过错推定规则。未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要从以下入手:程序性保护要重视催缴出资,公示性保护要重视信息披露和查询,优先性保护要重视衡平居次,介入性保护要重视撤销权,诉讼性保护要重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应注重对行为法的补充:一是,注重预防债权人面临的风险;二是,重视行权依据,在债权人遭遇不当侵害时为其提供。通过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应结合行为法与组织法,形成一套融洽自治的保护体系:行为法自治→组织法风险预防→行为法责任分配→组织法责任分配。债权人利益保护应是一套相互协作的体系,公司法居中,相关的合同、侵权、行政、刑事等相关法律也应该共同发挥作用。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理论
股东期限利益说。自2013年《公司法》完全放开资本缴存,实行资本认缴制度。立法旨在让市场主体以最小的成本参与市场活动,提振经济活力。虽然2023年《公司法》改为规定五年内缴足认缴资本,但是股东仍然享有五年的期限来缴足认缴出资额。部分学者认为,股东在五年内完成出资的期限利益应该得到保证。如果轻易地勒逼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或者对于股权转让要求前股东对未出资部分负连带责任,都会形成事实上的市场进入障碍,甚至倒逼市场主体退出市场。
债权人利益优先说。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市场交易普遍将注册资本视为公司实力的象征,市场主体普遍认缴高额的注册资本,却又普遍出资不足。债权人出于对国家保障注册资本实缴的信赖,与公司发生债权关系,最后却因为出资不足,公司无力偿债,这是不合理的。学者认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视为公司利益的一部分,在公司无力偿债时,应作为补充。
股东、债权人利益平衡说。作为比较中庸的一种学说,学者认为股东和债权人都是市场平等的参与主体,他们的利益应该得到公平地对待。非此即彼的说法,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只有达成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才能使得股东愿意投资成立新的实体,债权人愿意融资,为市场注入活力。
三、西藏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分析
(一)典型案例: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西藏中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三股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据裁判文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支持了西藏矿业公司“西藏中腾公司返还西藏矿业公司保证金30,000,000元”的诉求。同时由于西藏中腾公司的三股东并没有就注册资本5亿元实缴出资,法院判令“被告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2.05亿元范围内、被告中资国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1.95亿元范围内、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1亿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书前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裁判文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藏01民终367号,二审法院基于合同约定,还进一步支持了西藏矿业公司的利息诉求。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上述案例中,西藏中腾公司基于合同应返还西藏矿业公司3000万元保证金,自2019年3月1日条件成就起至今不能返还,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同时,西藏中腾公司具有三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债权人利益具有较大威胁。法院基于此判令西藏中腾公司三股东——中铁十二局、堆龙德庆区龙腾公司、中资国本公司在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西藏中腾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例中,法院采用出资加速到期,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问卷调查
1.数据来源
因为市场中,大部分债权人在享有债权的同时也对其他主体负债,所以本次调查兼有债权和债务方面的内容。本文研究以企业、自然人、村集体三类主体为研究对象,在市场中具有代表性。调查兼有线下和线上两种调查方式,但最终都录入到问卷星问卷系统。累计发放调查问卷300份,收回调查问卷230份,剔除其中填写时间过少(填写时长小于 60s)的问卷,最终剩余有效问卷206份,问卷有效率为89.56%。
2.调查问卷描述统计
由问卷调查可知,206个调查对象中,107个为自然人,占比51.94%;14个为村集体,占比6.8%;85个为企业,占比41.26%。个人参与者活跃,占一半以上;企业参与者略小于一半;作为农村经济的代表,村集体也在经济生活中占到一定比例。市场主体经营年限以3至10年为主,有136个,占比66.02%;3年以下的主体47个,占比22.82%;10年以上的主体最少,只占大约十分之一,11.16%。从年均营业收入来看,营收3000万元以上的最少,32个,只占15.53%;营收120万-3000万元之间的主体属于勉强维持,54个,只占26.22%;一半以上的市场主体经营困难,其中,79个年均营收36-120万元,占比38.35%;41个年均营收36万元以下,占比19.90%。
(三)个体案例访谈:A公司债权总监罗某
罗某介绍,A公司2008年成立,行业经营远超10年,年销售逾亿元。A公司目前重卡业务销售量较小,债权问题较小;政府投标业务严格按合同约定拨款,不存在债权问题;公司主要的债权问题集中在某国产品牌工程机械代理。
该工程机械代理,年均销售额约7000万元。目前,应收客户的债权余额约为6100万元,应付厂商的债务余额约为5600万元。笔者认为,债权余额相对营收还是挺大的,但相对于应付厂商还略有盈余。不过由于业务运营的交叉,政府投标项目采购付款与项目拨款的期限错配,导致公司虽常年保持千万余元的银行贷款,但仍然不足以维持运营资金,导致应付厂商的逾期。
罗某还介绍A公司常年采用积极的收款政策,使得公司债权平均逾期期限保持在3个月以下,对厂商的逾期也维持在3个月以下,形成大致持平的情况。罗某认为债权、债务逾期的主要原因都在于市场低迷,业务下降所致。在大量客户逾期的情形下,公司还是谨慎使用诉讼手段,累计600余客户,起诉的只有约10个,主要考虑还是在于维系客户。
对于新《公司法》施行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罗某表示只听说起诉公司可以连带股东。假设了解这些规则,罗某认为还是要顾虑客户关系,暂时还是采用老办法——只起诉债务人公司。
对于现下的经济形势,罗某就提纲21题的排序,需要优先解决“更多的融资便利”,以解决运营困难;其次才是提振经济活力;再次是了解新《公司法》资本充实制度如何操作用于减小债权损失;最后,法律援助对一定体量的公司是不太可能获得的。
最后,对于内地和西藏民族地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藏族客户和内地客户对待诉讼的不同态度上,内地客户熟悉诉讼程序,不怕诉讼,相信债权纠纷总会在某一步解决,解决问题更市场化一点;藏族客户不了解诉讼,惧怕诉讼,总是尽力在诉讼前解决问题。
(四)西藏债权人利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通过对以上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在西藏民族地方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障碍。
1.债权人层面
(1)不能有效对抗大公司及一些特殊组织
小体量的债权人如自然人通常不敢对抗大公司,其根源在于这些债权人通常对作为债务人的大公司具有依附性。这些债权人在交易市场中议价权低,对大公司的一些苛刻要求也只能忍气吞声。他们通常都期望能长久地获得和大公司的交易机会。在大公司债权违约后,这些债权人一是出于维护未来交易关系不敢过分催逼,更深层的原因是他们不懂法律,不知道怎么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自身的债权利益保护。体量较大的公司,面临一些特殊组织的债务人,也是束手无策。如村集体,虽然只是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但是公司是把他们当作一级政府组织在看待,在地位上,并没有把他看作平等的交易主体。村集体采购设备,由于资金受乡镇一级政府监管,甚至直接由乡镇财政支付货款。故而在村集体称“资金在走程序”的时候,公司并不能因为逾期时间长,而诉诸法律手段,去对抗政府。
(2)不熟悉债权连带股东的手段
对于起诉公司连带股东,一般来说,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已深入人心,债权人都能明白,起诉债务人公司能接受;但是连着股东一起起诉,是不是就有点“祸及家庭”“祸及妻儿”的意味,这与债权人朴素的传统观念相违背。故而一方面出于债权人的误解,另一方面则是债权人缺乏相关的了解途径。
2.债务人层面
(1)不注重合同条款审核,签订合同草率
在西藏民族地方,藏族客户出于朴素的交易观念,按“有活干、买设备、挣钱”的逻辑去采购设备。如果钱不够,就跟销售商分期。分期条款,恰恰是最重要的合同条款往往被其忽视。藏族客户缺乏相应的市场交易者训练,不能很好做出收益预期,和销售商达成合理的分期计划,最终会导致债权的逾期,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
(2)契约精神不足
在西藏民族地方,传统意识影响深远,许多交易场景,藏族客户还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准则,多数是口头约定交易内容。交易也常以人情为背书,人情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使得交易执行通常能口头更改,通常是债务延期。带入到现代交易场景,藏族客户的人情交易就显现出契约精神不足了。通常情况下,藏族客户受人情交易的影响,对按期履约准备不足,从而请求销售商,按人情交易的传统模式给其延期,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3)利用程序规则,实质债务拖延
内地客户相比于藏族客户虽然更多地具有市场交易经验,一般来说也遵循市场规则,和销售商认真讨论合同条款,按期履约还款。但是,也存在极端的内地客户利用诉讼程序的规则,不断地在起诉、和解、庭前调解、签订新还款协议之间循环,利用程序规则的时间,形成自身债务的实质拖延。
四、债权人利益保护需求及政策建议
(一)专业普法,使得债权人有效利用法律救济
债权人,尤其是自然人情形时,多数对法律知之甚少。在债权回收中,公司法人或股东通常以公司债务不涉及个人为由形成债权壁垒,妨碍债权人实现债权。由于大多数债权人的法律专业知识匮乏,使得其面临债务公司设置的债权壁垒时,无计可施。对于债权人的法律知识渴求,政府机构应该丰富普法方式,通过讲座、座谈、公开课、模拟法庭等形式经常地、持续地向债权人予以普及法律知识。还要针对不同行业,针对性讲解部门法。
(二)加强投资者培训,设置市场辅导机制
债权人,尤其是其中的自然人债权人,相对于公司法人,通常处于市场弱势地位。其弱势体现在没有足够的市场投资经验,盲目投资、赊销,形成较大的风险的应收债权。在此情况下,应由政府机构提供专业的债权投资培训和市场经营辅导。如此,债权人才能有效规避高风险投资,保障自身权益,有效参与市场化经营。
(三)精准法律援助,帮助债权人摆脱债务困境
对于处于债务困境的债权人,直接的法律援助能更好地助其脱困,并走上正常的市场经营道路。数以万计的市场主体中,很多都是弱小的债权人,直接的扶危济困是保障市场秩序,保证市场活力的有力措施。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