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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商、物业以“临时电”交付商品房的危害问题研究
文章字数:1417
轰轰烈烈的、席卷全国的房地产市场化大戏上演、并已持续了二十多年之久。这种建立在尚待成熟的房地产制度框架下的市场行为,既带来了住房市场一派繁荣之景象,也遗留了诸多隐患和争议。如今,暗流涌动的所谓纷争,竟已走上了前台。
其中,因前期物业合同产生的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重。更重要的是,看似只是二者的纷争,剥开其表,我们才能看到纠纷背后的源头。那是隐藏在物业身后、由开发商代替业主签署的那份“前期物业合同”。本文将着重分析“前期物业合同”中,开发商在交付业主房屋时,是如何单方面强制签注、以“临时电”的用电标准拟定交付房屋的合同条款,这种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以及由其带来的、后续对业主利益的侵权,甚至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的问题。
首先,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临时电”。简言之,临时用电,也称工程用电、施工用电。它是开发商在建房施工过程中,专为该施工项目申请的专项施工用电,是工业用电类别。它的使用时间是有限定的,通常为六个月,到期后,还需走程序再续使用权。与“临时电”对应的则是“正式电”,它是国家强制的、法定居住用电,要求是要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正式供电。
其次,“临时电”的危害及产生纠纷的原因。开发商对“临时电”费用的拖欠现象很常见。因开发企业不能及时结清欠费,供电企业是有权随时断电的。使用“临时电”的住户,将随时面临停电、停水,影响的不单是居民生活用电,也包括公共用电。业主找不到开发商,只好找物业,二者纠纷不可避免。
“临时电”更严重的危害是因其为施工用电搭接过来的,是动力电,电压不稳定且远高于民用电压。电器烧坏、火灾多发,存在一定的后患,进而产成公共安全事件。
“临时电”严重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断电就断水、断电梯,家中火灾、水灾不可控,业主投诉物业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生产、影响生活、影响社会稳定、损坏政府的公众形象。
“临时电”屡禁不止,由来已久。一些园区,在政府部门解遗政策的合力作用下,历经十几载,才用上本该入住那天就应有的“正式电”。
“临时电”的电费是由物业代收,被物业公司挪用的几率比较大。业主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束手无策、无能为力。
第三,开发商提供“临时电”的原因。开发商通常会分期开发、对前欠电费不予结清,但为了降低因延期交付房屋面临的违约金赔偿数额,开发企业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自行拟定条款——也就是在提供临时电的情况下,要求业主无条件收房。这是开发商单方面说的合同约定条款,而业主在签合同时,实际上是没有选择权的,这种合同其实就是“格式化合同”。
第四,“临时电”与“正式电”的法律效力之争。不可更改的法律事实,“正式电”是国家强制使用的、法定居民用电。实践中,应遵循“法定”大于“约定”的原则。否则,都从利己之心出发,反其道而行之,使“约定”大于“法定”效力,整个社会将陷于一片混乱,法律制定与存在的意义又何在?
第五,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77—579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业主有权拒收其购买的、因开发企业提供临时用电的商品房。实践中的难点是有法必依执行不到位。这里既有业主法律常识的欠缺,也有房屋开发企业、物业企业的逐利、逃避责任之嫌。
基金项目:2024年度辽宁社会科
学院课题“对‘前期物业合同’的合规性与问题对策研究”(Lnsky24kt35)
作者单位:辽宁社会科学院
其中,因前期物业合同产生的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重。更重要的是,看似只是二者的纷争,剥开其表,我们才能看到纠纷背后的源头。那是隐藏在物业身后、由开发商代替业主签署的那份“前期物业合同”。本文将着重分析“前期物业合同”中,开发商在交付业主房屋时,是如何单方面强制签注、以“临时电”的用电标准拟定交付房屋的合同条款,这种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以及由其带来的、后续对业主利益的侵权,甚至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的问题。
首先,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临时电”。简言之,临时用电,也称工程用电、施工用电。它是开发商在建房施工过程中,专为该施工项目申请的专项施工用电,是工业用电类别。它的使用时间是有限定的,通常为六个月,到期后,还需走程序再续使用权。与“临时电”对应的则是“正式电”,它是国家强制的、法定居住用电,要求是要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正式供电。
其次,“临时电”的危害及产生纠纷的原因。开发商对“临时电”费用的拖欠现象很常见。因开发企业不能及时结清欠费,供电企业是有权随时断电的。使用“临时电”的住户,将随时面临停电、停水,影响的不单是居民生活用电,也包括公共用电。业主找不到开发商,只好找物业,二者纠纷不可避免。
“临时电”更严重的危害是因其为施工用电搭接过来的,是动力电,电压不稳定且远高于民用电压。电器烧坏、火灾多发,存在一定的后患,进而产成公共安全事件。
“临时电”严重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断电就断水、断电梯,家中火灾、水灾不可控,业主投诉物业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生产、影响生活、影响社会稳定、损坏政府的公众形象。
“临时电”屡禁不止,由来已久。一些园区,在政府部门解遗政策的合力作用下,历经十几载,才用上本该入住那天就应有的“正式电”。
“临时电”的电费是由物业代收,被物业公司挪用的几率比较大。业主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束手无策、无能为力。
第三,开发商提供“临时电”的原因。开发商通常会分期开发、对前欠电费不予结清,但为了降低因延期交付房屋面临的违约金赔偿数额,开发企业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自行拟定条款——也就是在提供临时电的情况下,要求业主无条件收房。这是开发商单方面说的合同约定条款,而业主在签合同时,实际上是没有选择权的,这种合同其实就是“格式化合同”。
第四,“临时电”与“正式电”的法律效力之争。不可更改的法律事实,“正式电”是国家强制使用的、法定居民用电。实践中,应遵循“法定”大于“约定”的原则。否则,都从利己之心出发,反其道而行之,使“约定”大于“法定”效力,整个社会将陷于一片混乱,法律制定与存在的意义又何在?
第五,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77—579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业主有权拒收其购买的、因开发企业提供临时用电的商品房。实践中的难点是有法必依执行不到位。这里既有业主法律常识的欠缺,也有房屋开发企业、物业企业的逐利、逃避责任之嫌。
基金项目:2024年度辽宁社会科
学院课题“对‘前期物业合同’的合规性与问题对策研究”(Lnsky24kt35)
作者单位:辽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