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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假金项链
仍应认定为抢劫既遂
文章字数:563
  【案情】
  王某佩戴着一条项链,并吹嘘系3万元购入的金项链。徐某见财起意,伙同他人暴力殴打王某,强行拽取项链,致项链断为两截。销赃时,徐某才得知该项链不含金,系王某以600元购入的假金项链。经黄金珠宝检测中心认定,断为两截的“金项链”系铜镍合金制成。经询价,类似的项链售价约200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想抢劫的是金项链,客观上劫取的是铜镍合金项链,结果超出了行为人的认知范畴,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抢劫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既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徐某劫取财物的手段行为系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暴力手段。徐某伙同他人通过暴力殴打被害人,强行劫取被害人项链,其暴力殴打手段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
  其次,项链具有财物属性。涉案项链系铜镍合金制品,经询价证实其零售价一般在200元左右,可以归属于工艺品范畴。无论是徐某预谋抢劫的金项链,还是实际劫取的铜镍项链,均具有市场价值,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
  最后,实际劫取的是与预谋抢劫的价值悬殊的财物不影响抢劫既遂认定。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徐某实施了暴力劫取项链的手段行为,其预谋和实际劫取的对象没有错误,与其认知的项链材质虽有出入,但其劫取的项链仍属于财物,犯罪已经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华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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