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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导致离婚无错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文章字数:562
  问:郭女士与丈夫段某于2018年初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更令人气愤的是,段某婚内出轨成瘾且知错不改。根据段某去年书写的3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微信记录等证据,郭女士想通过诉讼结束这段婚姻。她想知道,作为无过错方,起诉时能否同时要求对方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答:郭女士有权诉请对方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本条第五项为新增兜底条款,该项规定扩大了离婚过错的认定范围,比如一方长期出轨、赌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都可以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确认对方侵害配偶权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救济,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实践中,法官会综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结合的效果。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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