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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入职后未缴社保费前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
文章字数:574
问:我半年前失业后一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最近,我重新入职某公司,但还处于试用期间。我担心没有转正工作不稳定,想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试用期内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关于如何确定重新就业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据此,劳动者失业后又进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的,即属于重新就业。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第六条则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据此,你在重新入职的试用期内,能否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取决于新的用人单位为你购买社会保险的时间。自新的用人单位为你购买社会保险时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依法认定你已经重新就业,停发你的失业保险金。(本报综合)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关于如何确定重新就业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据此,劳动者失业后又进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的,即属于重新就业。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第六条则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据此,你在重新入职的试用期内,能否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取决于新的用人单位为你购买社会保险的时间。自新的用人单位为你购买社会保险时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依法认定你已经重新就业,停发你的失业保险金。(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