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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男子被采取强制措施
拾金而昧不仅担民责还或负刑责
文章字数:1530
  2023年12月16日,海口的刘女士乘坐网约车,将挎包遗落在车上。刘女士报警求助后,警方很快与拾到挎包的男子戚某取得联系,没想到戚某竟拒不承认拿走了刘女士的挎包。警方将戚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戚某承认了其拿走挎包的事实。目前,戚某因涉嫌盗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表示,在特定场所内捡拾他人财物并据为己有的都属于盗窃行为。
  男子乘坐网约车,悄悄“捡”走他人遗落挎包
  2023年12月16日18时许,红岛海岸派出所接到群众刘女士报警,称其乘坐网约车时将挎包遗落在车上,包内有数千元现金、充值卡等财物。
  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查询到网约车车主信息并联系上了车主本人,但车主未发现刘女士遗失的挎包。民警根据车辆行驶轨迹和周边视频监控分析,追查到拿走挎包的男性乘客戚某。民警与戚某取得联系,但戚某拒不承认在网约车上捡到挎包。
  12月18日13时许,民警将戚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起初,戚某仍狡辩未见过刘女士的挎包。但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戚某如实供述了实施盗窃的行为。
  据戚某交代,他一上车便看见了刘女士落下的挎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数千元现金。他自以为在网约车上“捡”到他人财物不算违法犯罪行为,下车时便将刘女士的挎包带走。随后,戚某将包内的值钱物品抽出,便将挎包丢弃在附近的垃圾桶。民警根据戚某供述,在其家中搜出了部分还未使用的钱款。目前,戚某因涉嫌盗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交至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进一步侦办。
   律师说法:是“捡”还是“偷”要看“占有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常有人在坐出租车时不小心遗落钱包、手机之类的财物,那么,后来的乘客“捡”这些东西算盗窃吗?
  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表示,遇到这类事情,判断是“捡”还是“偷”,关键要看是否有人在占有。本案中,已下车乘客的挎包丢失后,是否就已经脱离占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挎包丢失的地点在网约车内,属于特定场所。虽然挎包脱离了失主的占有,但却转为了该特定场所管理者占有,也就是网约车司机对挎包形成暂时占有关系。即便此时,网约车司机并不知道自己在占有该挎包,但基于其管理职能及概括的占有意思,仍认为其系占有者。此时,后来上车的乘客,作为暂时占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发现挎包并偷偷拿走,侵害了暂时占有关系,系盗窃行为。
  陈巧表示,法律还规定,盗窃罪的构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相关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有三方面特征:第一,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乘车人明知挎包是他人或司机遗落在网约车上的,但没有告知司机,也没有交到派出所,而是据为己有,可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第二,秘密窃取的行为。受害人记得自己的挎包遗落在出租车上,属于遗忘物,还在努力追查。而在此特定情形下,此时对挎包的控制占有暂时从受害人转移到网约车司机。戚某未告知司机车上有他人的挎包,而是偷偷拿走,行为上就变成了秘密窃取。第三,在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方面,包内有数千元现金、充值卡等财物,显然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律师提醒:拾金而昧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拾金不昧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和义务;拾金而昧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触犯了法律。
  陈巧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捡到他人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并及时返还,若拾得财物不予归还失主,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捡到他人物品不归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和侵占罪。如果有证据且能确定非法占有物品的人,在要求归还且对方拒不归还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并追究其侵占的刑事责任。 (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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