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有法律保障
文章字数:1362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也是明显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的善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现实中,一些反对业主能随意阻扰吗?
同意加装电梯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反对业主不得阻扰
【案例】一处小区某单元全体业主就加装电梯问题召开过会议,全部14户业主中有12户同意,只有肖先生、陈先生两户反对。此后,还就加装电梯事宜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过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并办理审批手续。安装过程中,肖先生、陈先生以他们并未同意为由阻扰。
【评析】肖先生、陈先生不得阻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七)项、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就加装电梯事宜,已经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14户业主中的12户同意,已经分别大大超过参与表决人数及同意人数的四分之三,且已经进行公示等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即符合法定比例,程序合法,肖先生、陈先生应当受到约束并提供一定便利。
认为影响其通风采光无充分证据,反对业主不得阻扰
【案例】一处老旧小区某单元加装电梯时,一楼住户朱女士以日后会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坚决反对并加以阻扰。引发诉讼后,基于朱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究竟是否存在影响、影响多大,法院最终判决朱女士不得阻扰。
【评析】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朱女士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其通风、采光,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然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即从相邻法律关系角度出发,如果加装电梯未明显影响低楼层住户利益,低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的义务;如果确有较大影响,则可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加装电梯虽然占用小块公共绿地,反对业主不得阻扰
【案例】一处小区某单元将加装电梯的政策文件、安装示意图等材料公示期间,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其中包括因空间有限而不得不占用小块公共绿地。此后,就加装电梯进行了备案。当有资质的安装企业进行安装时,对面另一单元的业主邱先生以占用公共绿地侵犯业主的共有权为由加以阻扰。
【评析】邱先生不得阻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无疑是落实该规定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抓手。结合本案,如果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不会明显影响相邻的其他楼栋业主通行、安全等,其他楼栋业主应当提供便利,这样才符合对应的立法精神,有利于践行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
(颜梅生)
同意加装电梯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反对业主不得阻扰
【案例】一处小区某单元全体业主就加装电梯问题召开过会议,全部14户业主中有12户同意,只有肖先生、陈先生两户反对。此后,还就加装电梯事宜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过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并办理审批手续。安装过程中,肖先生、陈先生以他们并未同意为由阻扰。
【评析】肖先生、陈先生不得阻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七)项、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就加装电梯事宜,已经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14户业主中的12户同意,已经分别大大超过参与表决人数及同意人数的四分之三,且已经进行公示等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即符合法定比例,程序合法,肖先生、陈先生应当受到约束并提供一定便利。
认为影响其通风采光无充分证据,反对业主不得阻扰
【案例】一处老旧小区某单元加装电梯时,一楼住户朱女士以日后会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坚决反对并加以阻扰。引发诉讼后,基于朱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究竟是否存在影响、影响多大,法院最终判决朱女士不得阻扰。
【评析】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朱女士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其通风、采光,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然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即从相邻法律关系角度出发,如果加装电梯未明显影响低楼层住户利益,低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的义务;如果确有较大影响,则可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加装电梯虽然占用小块公共绿地,反对业主不得阻扰
【案例】一处小区某单元将加装电梯的政策文件、安装示意图等材料公示期间,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其中包括因空间有限而不得不占用小块公共绿地。此后,就加装电梯进行了备案。当有资质的安装企业进行安装时,对面另一单元的业主邱先生以占用公共绿地侵犯业主的共有权为由加以阻扰。
【评析】邱先生不得阻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无疑是落实该规定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抓手。结合本案,如果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不会明显影响相邻的其他楼栋业主通行、安全等,其他楼栋业主应当提供便利,这样才符合对应的立法精神,有利于践行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