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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摔倒身亡 机构违约退费赔偿
文章字数:741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护理院向在护理院内发生意外后亡故的老人亲属赔偿损失7万元,并退还备用金2942元。
  法院查明,2021年4月3日,张老太的女儿与当地某护理院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护理院为张老太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1年。2022年7月13日,张老太在前往室外晾晒衣物的过程中摔倒。护理院护工赶到现场后联系医护人员进行救治处理。20多分钟后,张老太被送上救护车前往就医。20天后,张老太在医院去世。张老太的女儿将护理院诉至法院,要求其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护理院辩称,双方合同期限截至2022年4月2日。期满后,护理院多次告知张老太家属就服务提升和续签意向等问题进行当面沟通,但其一直不予回复,护理院基于人道主义继续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同时,张老太生活基本可以自理,摔伤事故是其自身不慎导致,与护理院无因果关系,故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张老太女儿虽未提起书面续签申请也未办理退住手续,但陆续向护理院预交了2022年4月至6月期间的养老服务费,护理院亦继续按约提供护理服务,双方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张老太自2022年7月起的养老服务费可在备用金5000元中予以扣除。合同附件个性化照护计划中载明张老太有跌倒风险,护理院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疏忽。同时,张老太对自身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对不慎摔伤的损失应自负一定责任。综合护理院从发现事故、现场救治及送医救治的情况、护理院存在的瑕疵履行行为、张老太自身过错,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老人独居养老院或许是为人子女的无奈之举,但子女也应审慎选择养老机构,尽到合同审查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造成老人事实上的失管,同时要注意定期探望老人,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人的身体状况和精神需求,尽可能减少悲剧的发生。(顾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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