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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措施的通知》
文章字数:555
   

二、促进各类群体就业政策


  1.一次性就业补贴
  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标准: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
  2.求职创业补贴
  对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及防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标准:每人1500元。
   3.就业见习补贴
  对象: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
  标准1: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
  标准2:按照见习人员人均200元、100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指导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兑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但与留用人员一次性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4.校园招聘会补贴
  对象: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
  标准:根据签订三方协议毕业生人数,每人60元。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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