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
新修订《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年起施行
“六大保护”之外增加“特别保护”
文章字数:674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国家“六大保护”基础上增加了“特别保护”,主要针对留守、困境、残疾未成年人设置具体保护条款,同时突出安徽立法特色,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如学生减负、防欺凌、防性侵以及剧本娱乐、文身服务、医疗美容等作出针对性、可操作性规定,为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规,构筑起我省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网络。
  关于特别保护,《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采集、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关爱帮扶等工作,建立信息台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排查、走访,及时了解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就学等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武鹏)

安徽科技报 电话/传真:0551-84908822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
安徽科技报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3879号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