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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员工请长病假 企业可以顺延试用期
文章字数:570
  问:我与某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已满1个月时,我突然生病住院,请了1个月的病假。我出院到岗后,公司通知我,因在试用期内请了1个月病假,故我的试用期限需顺延1个月。请问,公司这种顺延试用期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约定的一定时间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试用期制度的设置既是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充分实现。对于劳动合同双方而言,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是否如其应聘时所言,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是否如其招聘时的承诺,都需要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加以考察。试想,一个员工如果入职后即请长病假或由于其他原因长时间没有到岗,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再上班,如此时认为双方试用期已满,不得对其再行考察,甚至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只能被迫接受,显然违背了法律设置试用期制度的初衷。因此,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中止试用期计算,待导致试用期中止的情形消除后,试用期限恢复计算。对此种做法,很多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是认可的,而且有些省也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案中,某公司决定你的试用期顺延1个月并无不妥。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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